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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强城市污泥处置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12/8/31 10:14:55

  近日,青岛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工作,防止引发二次污染。通知主要对污泥产生源、道路运输、处置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


  一是强调加强污泥产生源的环境管理。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履行职责,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有关要求,对厂区内污泥产生和贮存实施管理,采取先进工艺,促进污泥的减量化和稳定化。


  二是规范污泥的道路运输。污水处理厂对污泥运输过程负责。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未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防止污泥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三是对污泥处置单位实施严格监管。遵守执行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污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确保污泥得到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对污泥进行土地利用的,要定期对污泥进行检测分析,并严格控制污泥施用数量。禁止污泥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和利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完善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及去向等情况,定期向辖区环保部门报告。要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完善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移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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