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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发布日期:2012/8/29 10:24:13

  28日,《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改稿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和建设条款。


  为了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编制符合社情、体现民意,修改稿增加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稿规定,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及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为鼓励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修改稿增加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为提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修改稿规定,因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为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修改稿规定,鼓励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积极利用再生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为保证再生水的使用安全,修改稿规定,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生化实验废水、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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