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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体系?
发布日期:2010/8/6 9:28:55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废水间接排放源的处置场所,其接纳的工业废水成分日益复杂。而现阶段我国对预处理标准的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因而十分有必要健全工业废水的预处理标准体系,规范行业纳管企业的排污行为,从而保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本文以浙江省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氨氮和总磷纳管标准为例,研究了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了实施预处理标准的可行性,识别了预处理标准实施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规避风险的对策建议。


  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2007年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省内50家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率为58.8%,主要超标污染因子为氨氮和总磷。未经预处理的工业污水氮磷负荷超出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导致部分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氨氮和总磷超标排放,使污水处理厂的成为除农村面源污染之外的水体氮磷重要来源。当前面临的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其一,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改后仍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其二,工业废水先由企业进行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即企业预处理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需对氨氮和总磷纳管标准的制定进行综合评估。


  但要实现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单纯依靠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难度很大,只有将纳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作为整体,上下游一条龙统一考虑,促使进管企业进行有效的预处理,同时污水处理厂也提高处理技术水平和能力,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管企业的进管浓度通常以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标准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水质标准作为基准,缺乏明确、统一、有效的规范作用,导致其法律效力也较弱。同时,在监督管理方面,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管理还存在分头管理、多方管理的情况。尤其是在无确定的法律、标准作为监管依据的情况下,现行多头管理模式对纳管企业的约束力不强,无法对纳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处理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两种处理模式下进行脱氮除磷处理,在技术上均是可行的,因此究竟选择哪一种处理方式,在确保实现相同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关键要视其经济可行性而定。


  技改产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两方面。在预处理纳管模式下,社会总体经济成本体现在所有纳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上。直接集中处理模式下,社会总体经济成本主要体现在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上。


  以浙江省为例,经估算,两种模式社会总经济成本比较,直接集中排放模式产生的投资费用比氨氮预处理纳管模式产生的投资费用低226.7万元,相差不大。但在年运行费用方面,直接集中排放模式产生的年运行费为24436.13万元,是氨氮预处理纳管模式产生的年运行费的1.3倍,远高于氨氮预处理纳管模式。


  鉴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由土建费用、设备及管道电器的费用项目组成,基本属于一次性投入,因此,从长远性、综合性角度分析,与直接集中处理模式相比,氨氮预处理纳管模式比直接集中处理模式更具经济可行性。


  如何消除潜在风险?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只能有效去除BOD、总悬浮固体、大肠杆菌等常规物质,对工业废水中含有的非常规物质和有毒工业废物不能有效去除。当前若仅制定和颁布氨氮、总磷纳管标准,而不配套其他纳管企业的行业型预处理标准,容易给纳管企业造成工业废水纳管只需满足氨氮、总磷两项指标的印象。在预处理标准不完善的现状下,纳管企业的其他非常规物质、有毒物质的排放行为将变得混乱无序,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阻塞甚至破坏管道,导致安全事故;抑制处理系统生物活性,干扰系统正常运转;影响污泥回收利用,增加污泥处理成本;部分污染物穿透污水处理系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应对行业废水是否适合进行纳管处理进行充分论证。另一方面,对于适合纳管处理的行业,应在废水排放行业标准中增设非常规物质和有毒物质的预处理标准,逐步构建健全的预处理标准体系。建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今后加大对预处理标准的完善力度,在相关行业预处理标准缺位的情况下,应审慎对待工业企业废水的纳管处理申请。


  建立健全预处理排放标准体系是实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而提升污染源的监控水平,做好污水处理厂水质的源头控制工作是预处理标准执行的重要保障。然而,现行污染企业的监控大多还处于人力监测阶段,监测频率过低导致不能及时发现纳管企业水质是否超标,从而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为保障污水处理厂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应加大纳管工业废水水质、水量的监察力度,控制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和水量,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条件。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监控手段,要求纳管重点工业污染源建设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并配备必要的预警系统,严格控制高毒性、难降解物质的纳管浓度,杜绝排污单位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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