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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破坏监控设施重者将追刑责
发布日期:2010/3/5 9:45:18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济南3月4日讯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为加强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将严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件,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从此装上“金钟罩”。


  据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加强环境监管、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基础设施,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过各级监控中心,对辖区水、城市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自动监控系统采取网络输送、每日报送、立即传送等方式,为全省环境统计、总量减排、定期通报、以奖代补提供数据,为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依据。


  我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从2007年初开始建设,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运行。目前,60条省控河流的59个主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14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建成;1000多家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已经全部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已经建成并运行的169座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但是有些企业或个人存在恶意改动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正常使用和环境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三部门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环保部门实行的第三方运营的要求,运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各有关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工作。


  凡是有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盗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使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以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以及其它方式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治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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