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相关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