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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发布加强污水排放管控的重要通知
发布日期:2026/8/13 14: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畜禽养殖等企业污水(以下统称相关企业污水)污染风险防范,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空间布局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强化工业企业及园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业企业及园区、畜禽养殖场周边存在农田等区域,或位于渗漏风险较高的喀斯特地貌等地区的,应以农田污染防控为重点,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工业企业及园区周边存在农田灌溉渠道的,应衔接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充分考虑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对农业灌溉用水影响,重点关注因水文、气象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业企业及园区排水对农业灌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承接转移的化工园区应按规定制定总体规划、严格管控边界且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严防化工园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二、加强污水排放管控

    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推进位于农田周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严格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巩固沿江重点区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成效。

    开展相关企业水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制定排查方案,以入河排污口为抓手,全面排查农田周边工业企业及园区、畜禽养殖企业等污水排放和支流沟渠等水质情况,根据环境风险,建立问题清单,2026年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整治。指导工业企业、园区及集聚区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对于工业企业排放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可能影响下游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指导开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加强排放管控要求,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强化农业灌溉用水水质保障

    加大农田周边相关企业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力度,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方案。

    因地制宜制定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计划,对工业园区周边灌溉用水,灌溉期原则上至少开展2次监测,包括临播种前、作物生长关键期(如幼苗期、水稻分蘖期等)。备用或长期未使用的灌溉渠道,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水质监测,水质达标的可用于灌溉。2026年年底前,完成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制定。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协作,明确灌溉用水期信息通报、数据共享、应急处置等要求;发现水质超标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对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相关企业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影响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问题查处,做好灌区内用水单位和周边群众警示提醒工作,多措并举保障灌溉用水需求。

    四、加强环境执法与宣传培训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以私设暗管排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予以查处,重点整治利用溶洞、渗坑、裂隙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畜禽粪污等行为。

    加快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利用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工业园区、集聚区以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雨水口监管。

    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于违法排放污水危害农业灌溉用水安全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做实做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普及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知识,增强相关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指导相关部门提升履职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协同研究解决相关企业污水排放监管与农业灌溉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上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6年7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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