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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5/9/18 11:07:05
    从年初牛背鹭、赤嘴潜鸭、棉凫首次“光临”,到三月3只丹顶鹤“歇脚”,再到七月20多只东方白鹳成为“常客”,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越来越多,作为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二期)世界自然遗产组成部分,河北沧州南大港湿地持续擦亮世界自然遗产地名片。

    这只是河北省湿地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为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保障等作出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科学利用湿地资源,推进河北省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加强资源管理

    基于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条例》着力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形成湿地保护合力。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明确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湿地负责的具体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管理,《条例》明确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此外,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推动市、县两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及时掌握湿地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将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作为确定湿地范围、编制湿地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措施的重要依据。

    《条例》明确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并细化了动态监测、湿地占用、占补平衡、临时占用等方面事项。同时,要求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实行分类保护

    “河北省是全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多样的地貌类型孕育了丰富的湿地资源,我国现有湿地类型13种,河北省拥有除红树林之外的其余12种湿地类型,具有类型多、分布广、生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强等特点。”河北省林草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说。

    《条例》设置了湿地保护专章,要求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同时,明确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对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

    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应当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采取岸线保护、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将防洪调蓄与湿地保护相结合,加强水生态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滨海湿地应当保护自然岸线和沿海滩涂,严格管控围填活动。城市湿地应当保护湿地自然风貌,加强水系治理、生态修复和水环境保护,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典型案例,唐山市曹妃甸海草床生态保护修复案例入选。曹妃甸海草床是我国现存单种连片面积最大的海草床,也是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立足河北实际,对鸟类保护监测、坝上淖泊治理、海草床修复等进行重点规范,并细化了农业污染防治、有害生物防治、物种与栖息地保护等事项。同时,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科学推进修复

    《条例》按照坝上湿地、山地湿地、平原湿地、沿海湿地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充分考虑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等资源禀赋条件和湿地形成机制,因地制宜实施湿地保护恢复、鸟类栖息地恢复、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

    为科学推进修复,恢复湿地功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根据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生态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采取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生态补水、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

    此外,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保障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同时,建立健全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完善生态补水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水系连通,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增强沿河湿地修复能力。

    《条例》还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等制度,并加强对湿地修复的监督,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

    规范湿地利用

    统筹发展与保护,规范湿地利用,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则之一。《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历史、自然景观,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同时,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支持建设湿地科普馆、展览馆等,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湿地技术人员、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开展湿地科普教育、现场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湿地自然教育活动。

    《条例》要求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社会参与、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绿色发展;鼓励开展湿地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探索推进湿地生态系统碳汇价值转化;支持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为提高湿地资源智能化管理水平,《条例》要求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图像识别、无人机、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湿地调查、规划、监测、保护、修复、利用和监管中的应用,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区分违法情形、细化处罚标准;明确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的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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