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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严管 瞒报伪造水质数据遭刑罚
发布日期:2010/1/6 9:52:08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政府第215号令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排水与再生水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治基础和依据。


  以举办奥运会为契机,北京市的排水设施建设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已形成由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污泥处置设施组成的设施体系。2009年全市污水处理量为10.8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已达到6.5亿立方米,占全市总用水量的18%,成为首都水资源配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使用再生水,《办法》规定,北京市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环境等用水领域。新建、改建工业企业、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办法》还特别规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防止再次污染。鼓励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项目建设。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办法》加大了对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设定了运营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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