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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4 10:12:27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如下:

    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鼓励规划区外建设项目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原则,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按照职责权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和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排水、节水等专业规划,指导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和蓝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市政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防汛工作,协助开展城市防汛排涝设施建设(不含雨水管网)和安全运行管理、城市雨水管网管理维护、城市易涝点的排查和消除等相关工作;开展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时,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海绵城市要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水功能区划定、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枣庄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滕州市负责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予以落实。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编制辖区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原则上不得降低,因规划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意见,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根据降雨特点、地形坡度、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整体效果最优原则,收集、净化、利用雨水,并与园林景观、水体景观相融合。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断接雨落管,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当与雨水渗透、滞蓄、净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采用生态护岸护坡,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项目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经过地质勘察后认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

    (三)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四)应急抢险项目及应急工程。

    (五)其他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各个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验收范围,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区(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理养护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重点流域系统化治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培养本土化海绵城市建设人才。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创新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区(市)人民政府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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