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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2/5 11:59:33

   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二、明确界定责任主体
 
  各市、县(市、区)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制度,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水利(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三、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切实加强运维管理
 
  (一)设施竣工验收和复核。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3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运行申请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合格的,纳入正常运维管理;对复核不合格的,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
 
  (二)运行维护主体。县(市、区)要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可以由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公共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街道)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运行维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的,要遵守有关运维规定,明确专职人员,定期开展运行维护培训。村民以及其他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三)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要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运维单位责任。运维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运维单位自行检测和记录。运维单位要定期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检测,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通过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系统平台报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六)污水处理设施报修和核查。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组织维修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部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核查处理。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等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落实保障资金。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及保障政策,探索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可以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农户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各市、县(市、区)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公共处理设施新建、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等内容。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运行情况、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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