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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年3月实施
发布日期:2019/12/31 13:04:0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12月27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新制定的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明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全省处理规模小于每天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按此标准执行排放。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在适用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次新《标准》的制订,填补了此项空白。“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后期运行成本。”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排放标准要求过高,不但工艺建设成本增加,而且难以实现达标排放;如果排放标准过低,处理设施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污水排放后容易造成受纳环境污染。
 
  新《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不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等。各项指标按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污水排放去向、设施规模等分类执行,更加切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
 
  为加快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当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时,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则要求严格执行一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或者经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体。
 
  考虑到设施升级改造衔接问题,《标准》特别规定,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明年3月《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设施则可在《标准》实施两年后执行。排污单位要建立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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