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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新规:新建道路不满10年不准挖!
发布日期:2019/12/6 12:54:09

   近日,《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对地下管线的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办法》指出,地下管线不得随意建设,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

 
  明确多个“管家”职责 住建部门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办法》中所说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办法》共九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来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负责区级道路管线的建设管理;管线建设、产权、施工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此外,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与此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成立地下管线专营管理机构,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采取购买服务或委托专营管理机构等方式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管理。
 
  管线建设将有年度计划 须与依附道路同步建设
 
  目前存在的“马路拉链”,以及道路被频繁无序开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下管线的建设、维修、管理等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该《办法》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办法》规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以及《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做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发布。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政府应制定本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的规划和计划明确后,《办法》规定,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红线内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办法》要求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服从主体工程进度安排。需暂缓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主体工程建设时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预留地下管线位置;需提前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新建道路使用不满10年 不得挖路敷设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也将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排水管线工程执行内窥监测制度。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哪些情况不能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办法》做了明确要求: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因应急抢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复等原因实施,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要求完善信息、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地下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线保护协议组织施工。
 
  竣工后一月申请规划核实 六方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
 
  为着重解决目前济南市很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不能移交,运维缺失、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办法》也给出了解决之道。
 
  《办法》指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符合成果标准的测绘图,经规划核实后,按照“多测合一”联合验收有关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接收等有关单位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验收的单位要完善移交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并存档备查。
 
  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地下管线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需在20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市级投融资平台开发建设的土地熟化项目可分期移交,移交进度应与地上工程同步,确保地上工程交付后正常使用。
 
  济南市住建局城建处有关人士说,《办法》规定了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创新性地提出了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竣工六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及完善移交手续、落实责任等内容。
 
  住建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运维检查 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年度维护费
 
  地下管线建完后,如何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指出,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自主经营或依法转让租赁。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情况每年组织1次运维检查,可采取抽查、第三方巡检、组织各产权单位自查自检等方式。检查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管线维修计划依据。
 
  《办法》要求,产权单位定期排查地下管线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依法依规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查、登记、清理废弃的地下管线,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土壤污染等问题的废弃管线,消灭危险源。排查中发现的“无主”地下管线,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处置。产权单位按规定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确保与地下管线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与此同时,产权单位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窨井用途和行业标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实维护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井盖设施(含井盖及井筒等相关设施)的管理、巡查、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因管线故障引起的道路塌陷等病害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由道路建设引起的管线故障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地下管线将有档案管理 并建地下管线信息化模型
 
  济南的地下管线将有档案信息管理。
 
  《办法》指出,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化模型,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数据更新和运维管理,并将有关信息同步推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此外,《办法》要求,在做好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信息共享办法。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之间应逐步扩大共享服务范围,实现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地下综合管廊将有专项规划 城市新区要建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的“里子”,在城市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办法》对地下管廊建设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办法》指出,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具体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参照地上公共设施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资金。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5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建立智能化监测系统。
 
  与此同时,《办法》指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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