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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发布日期:2019/1/14 13:46:43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南宁市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排查,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完成方案制定,采取应急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消除比例达到90%;到2019年底,南宁市开展排水管网整改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以上,除南宁市以外其余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水体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18〕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 态 环 境 厅


  2018年12月28日


  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3号)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的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南宁市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排查,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完成方案制定,采取应急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消除比例达到90%;到2019年底,南宁市开展排水管网整改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以上,除南宁市以外其余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水体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⒈ 控源截污。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流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或因周边市政管网不完善、不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与市政雨污水管道错接、混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严格执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湖量。(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排污。对无排污许可及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工业污水排放要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对导致设施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于2019年6月底前清理。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工业园区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应于2020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排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⒉ 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生存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在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南宁市要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工作。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⒊ 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上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⒋ 活水保质。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长效机制。


  ⒈ 加强治理过程规范化管理。各设区市要建立实施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台账”“一河(湖)一评估”制度,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一河(湖)一策”,即按照“发现一个,治理一个”的要求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提出的最新要求,针对每个黑臭水体制定和完善治理方案并加快实施,方案要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治理工程措施和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一河(湖)一台账”,即结合“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台账,收集汇总治理过程中的工程相关资料、记录,分析研判治理效果,及时把握治理动态。“一河(湖)一评估”,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黑臭水体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的效果评估,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公众评议、水质监测、政策机制建设等检查环节和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⒉ 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到2018年6月,全区江河湖库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包括已列入河湖名录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必须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控,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⒊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发证事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对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8年底前,南宁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2019年底前,其余13个设区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逐步强化发证事后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⒋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负责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推进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现象。定期做好排水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住宅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检查。


  ⒈ 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工作法”,形成以城市治理、自治区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2018-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国家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将排查情况形成问题清单,交办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逐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视情况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判定未消除黑臭的,要重新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进行治理并接受重新核查。对公众举报的疑似黑臭水体要认真核查,一旦判定为新增黑臭水体的要立即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及时制定方案开展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⒉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3日前,分别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针对群众举报较多的水体,认真核实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要逐一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组织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加快工程落地;要结合排查情况制定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每月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报送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各设区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地方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市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问责;配合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尚未按国家要求调整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已调整到位,但尚未实现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结合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可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同时,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对在建项目开展后续融资,打造符合条件的发债平台,积极推进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形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建立项目报建审批绿色通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鼓励公众参与。各设区市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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