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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
发布日期:2018/12/17 11:36:44

  日前,广东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要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到2020年,村庄保洁覆盖面和垃圾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例达35%以上,资源化利用比例达20%以上。


  同时,要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以县为责任主体,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科学配置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处理厂、转运站等综合处理设施,统筹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完善村、户收运系统。各地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每个自然村不少于1个以上垃圾收集点、1个以上保洁员标准配备。鼓励开展农村垃圾源头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安排,我厅牵头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返回省生态环境厅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电子版请发邮箱wangxiang@gdepb.gov.cn。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7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围绕实现“四个走在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突出重点区域,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奠定坚实基础。


  2.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源头减量。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坚持全面部署、突出重点。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统筹部署整县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防治,优先整治水质改善型和水质维护型控制单元的村庄,提升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遵循农村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立足农村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因地制宜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坚持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责任,明确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3.总体目标


  到2020年,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着增强,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


  “一保”:重点完成“千吨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监测覆盖和清理整治,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覆盖,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减少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四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稳步增加,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高,农村居民参与度总体提升。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4.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工作重点: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推进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5.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全覆盖,全省农村乡镇饮用水卫生监测全覆盖。


  工作重点: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用户水龙头出水每年监测两次。建立饮用水水质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建立统一的饮用水监测数据平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工作目标:到2020年,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完成清理整治,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工作重点: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清理方案,完成清理整治。对水质超标的水源,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源污染整治。对水质确实难以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7.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工作目标:到2020年,村庄保洁覆盖面和垃圾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例达35%以上,资源化利用比例达20%以上。


  工作重点: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以县为责任主体,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科学配置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处理厂、转运站等综合处理设施,统筹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完善村、户收运系统。各地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每个自然村不少于1个以上垃圾收集点、1个以上保洁员标准配备。鼓励开展农村垃圾源头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十三五”35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40%以上。


  工作重点:按照高效耐用、简便适用原则,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连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优先推进16个水质改善型和水质维护型控制单元内共3628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和工艺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在茂名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示范基地。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对城镇周边的村庄、渔村、渔港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边远山区的农村采用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2020年底前,自然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实现人畜分离、家畜集中圈养。(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经费稳定、职责明确、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行的长效管护机制。


  工作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城镇环卫运转体系、责成县级有关部门或所辖乡镇(村)负责运营等模式,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运行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0.推进畜禽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


  工作目标: 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到2020年,建设完成一批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工作重点:调整优化生猪养殖布局,修订《广东省生猪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积极引导畜牧业从珠三角地区和水源地、水网地区向山区、农区转移开展现代化美丽牧场创建活动。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各地级以上市应组织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在梅州、江门、茂名、肇庆、湛江、潮州等市选择部分生猪调出大县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1.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工作目标: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工作重点: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实行“一县一案”“一场一策”,指导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实现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制定广东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强化财政投入,完善政策配套,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底,全省大型规模养殖场以及鉴江、小东江、榕江、新兴江等流域规模化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2.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


  工作目标:到2019年,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设污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工作重点:督促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摸清全省畜禽养殖底数。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管,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实施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当地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1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工作目标:到2020年,水产健康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面积的比重达到65%以上,新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场5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县2个以上,率先在全省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工作重点: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立现代渔业园区。严控近海养殖网箱数量,大力发展外海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海洋牧场。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督促沿海各地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养殖用海审批工作,并积极配合海监执法部门做好海域执法工作。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在佛山南海区和三水区、湛江吴川市、茂名茂南区加快修复因水产养殖引起的水生生态环境破坏,加强水域环境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4.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工作目标: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工作重点: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提高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意识和技能,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大力推广使用配方肥,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等绿色高效技术,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研发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深入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协同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和果菜茶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珠三角地区提前一年完成),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5.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目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络化监管制度,在作物收获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化开展就地还田。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新修订的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加大研发力度,争取在降解地膜应用配套技术、高强度地膜替代产品、地膜回收机械、地膜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成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惠州、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等市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6.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工作目标: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1,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若干个。


  工作重点:实施农业节水减排战略,加快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任务改造,到2020年,节水灌溉率达到19%。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在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环境综合治理、生态有效保护和产业融合等方面,打造可持续发展农业的样板,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完善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金融等扶持政策和标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17.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工作重点: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和韶关、湛江、清远等市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汕头、韶关、湛江、清远等市要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优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18.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工作重点:以耕地涉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镍镉电池生产、电镀等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库。对排查清单中在产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库。对纳入整治清单的在产企业,依据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确需关闭搬迁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要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9.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工作重点:制定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农业。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在重要河流、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工作重点: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先进监控手段应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APP等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充分发挥“12369”、“12316”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21个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珠三角地区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填报,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实行动态精准管理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七、加强实施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县(市、区)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全县(市、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激发各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经济政策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雷州半岛地下水超采区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


  研究利用补贴方式鼓励引导农民推进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村民自治


  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政策要求和各地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发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农村环境保护新局面。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奖惩机制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4.培育市场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方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向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提供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节能减排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建立省级财政激励奖补机制,各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出资职责,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


  26.强化监督工作


  各地市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省、市、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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