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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发布日期:2018/8/6 13:38:34

  《黄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前印发,全文如下:


  黄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任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确保完成2018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进“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协同共治。全市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的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2018年水质目标要求,国控、省空跨界考核断面实现Ⅲ类水质稳定达标,达标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年度任务。2018年度,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与2015年相比下降7.9%和7.7%,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00吨和110吨。


  二、工作任务


  (一)围绕长江大保护,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加大重要江河保护力度。围绕长江大保护的相关要求,以长江流域保护与治理为重点,切实加大长江黄石段、富水、高桥河等重要江河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河流优良水体比例,确保长江黄石段、富水、高桥河等重要江河设置的国控、省控跨界考核断面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进一步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深入推进长江沿线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防止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问题反弹,加强富水、高桥河等重要河流岸线整治与保护。(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市交通运输局依责落实)


  2、加大重点湖泊水质改善和保护力度。深入落实中央河湖长制要求,不断加大我市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重点湖泊水质改善和保护力度。大冶湖、保安湖、网湖、磁湖、青山湖等不达标重点湖泊要制定达标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治理工作,确保网湖、大冶湖、保安湖、磁湖、青山湖等重点湖泊按期实现达标;其他重点湖泊要切实消除劣Ⅴ类水体,持续推进水质改善。对网湖、大冶湖等典型湖泊开展综合试点治理,以城中和城郊湖泊河流湿地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线,重点对磁湖、青山湖、青港湖、三里七湖、尹家湖、红星湖、莲花湖等湖泊实施截污控源、内源和面源治理、水网构建、生态护岸工程。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实施退耕(垸、渔)还湿,完成2018年度省定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建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依责落实)


  3、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管控。强化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控,完成省定2018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深入开展全市总磷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磷化工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总磷新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倍量置换”。重点督促涉磷企业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规范建设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对重点涉磷企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全部安装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水产局依责落实)


  4、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确保完成2018年度整治任务;大冶市、阳新县建成区加快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依责落实)


  5、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地下水考核点位每年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依责落实)


  6、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切实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加装防渗池改造,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已建成加油站防渗改造情况监管,对未按期完成防渗改造的加油站,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安监部门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依责落实)


  7、推进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按照“时间跟上进度”要求,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落实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和总量减排项目库。强力推进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探索研究建立基于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的总量控制管理方法。(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依责落实)


  (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8、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一源一策、一抓到底”的原则,实行整改销号制度,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县级以上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每年持续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积极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规范警示标牌,完善水源管理档案。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依责落实)


  9、划定乡镇水源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依责落实)


  10、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1、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任务要完成工程量的6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2、严格重化工产业准入。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全面调查摸清全市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和建设项目情况,对园区外化工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依责落实)


  13、开展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2018年6月底前,依法彻底清理取缔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内的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得到依法整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4、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分步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巩固提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公布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管控力度,2018年底前,名录中尚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必须按规定完成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同步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启动其它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工程量的60%以上,2019年基本建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5、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重点完成化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对“十小”企业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2018年6月底前限期整顿改造,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闭。加快排污许可制度实施,2018年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组织完成屠宰、农副食品加工、精炼石油、陶瓷、炼铁、炼钢、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依责落实)


  16、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纳入2018年省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纳入2017年省下达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审核评估。(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依责落实)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7、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敏感区域、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8、全面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建成投产,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9、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度集中”原则建设,规范处理处置,形成规模效益。乡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县域统筹处理原则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8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20、加强城区管网建设。以提高污水厂进水量和进水浓度为目标,切实加大城区二三级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力度,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五)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2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排查全市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以黄石港等主要港口和其它重要港口、一般港口为重点,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船中的应用。持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推进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黄石海事局依责落实)


  22、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深入开展长江岸线治理,巩固非法码头拆除成果。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切实按照《黄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要求,2018年完成50%以上建设内容。(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黄石海事局依责落实)


  (六)全面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3、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重点扶贫开发区域为重点,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主攻方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阳新县纳入2017-2018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明确的整治标准,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相关县市区应统筹利用扶贫、住建、农业、水利、农办、旅游等资金资源和政策措施,于2018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加快项目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财政局依责落实)


  24、加强畜禽污染防治。统筹调整优化畜牧养殖生产布局,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突出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严格处罚。2018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25、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升级改造养殖池塘,改扩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全面取缔湖泊水库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大力推进增殖渔业,实行人放天养。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2018年底前,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


  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禁止向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2018年重点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禁止向附近水体直排养殖废水。开展退垸还湖、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还湖工程,确保全市湖泊面积稳中有增。(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26、加强种植业污染治理。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探索建立有机肥生产使用激励机制,实现精准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推广可降解农膜,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行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行动,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化肥农药基本实现零增长。(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农业局依责落实)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27.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依责落实)


  28.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继续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成效。(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市质监局依责落实)


  29.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水资源协调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重点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方案,做到防洪、灌溉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强江河沿线泵站、涵闸工程调度,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建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和各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结合本方案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印发具体年度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并对口指导开展工作,于2018年6月底前印发本部门年度任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河流上下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严格考核督办问责。将水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综合督查,定期进行现场督办检查和排名,对进度明显滞后的地方,市政府实行工作约谈。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好督查和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的地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适当倾斜,安排生态环保相关项目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预警、驻点督办、约谈、环评限批、问责等措施。


  (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建立日常监测和水质预警机制,加大对重点水体的日常监测。实施水质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积极做好流域水质下降风险管控和应对,特别在枯水期、汛期等水质易下降的敏感时期,提前做好研判,制定完善应急方案,水质一旦出现下降恶化,及时启动生态补水、限产、限排、水量调度等应急处置。


  (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围绕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动水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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