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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5/24 11:07:44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印发,旨在更好地推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


  全文如下: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长政发〔2018〕6号)(以下称《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社会投资类项目”仅含自《规定》执行之日前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


  (一)适用区域范围:《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区可参照执行。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规定》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


  (三)社会投资类项目: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全面执行;《规定》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区县(市)各部门职能分解如下:


  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牵头组建我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


  区县(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接受市海绵办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的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在各类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行政许可办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增量成本;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发改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完成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相关规划的修编;负责在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规划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住建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划拨过程中,将规划部门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书或划拨决定书;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预算、研究投入机制等;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审计监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审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水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园林部门:负责在城市公园绿地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三年造绿”计划中;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园林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交通运输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市政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城管执法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检测和监察;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环保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气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绩效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中,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


  (一)专项规划编制:区县(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全面启动辖区范围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实现辖区城市规划范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全覆盖。


  (二)相关规划编制或修编:区县(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技术要求,对辖区范围的用地、竖向、路网、绿地、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修编工作,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指标及要求落实到控规层面。


  第六条 规划管控


  (一)区县(市)规划部门应在规划管理环节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和内容。


  (二)区县(市)规划部门在下达辖区建设项目或用地的规划条件书时,应增加建设项目或用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区县(市)规划部门在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图报审或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复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供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技术审查通过,不予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手续办理。


  (四)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各级水务部门应将相关城市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要求,作为项目建设及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相应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及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海绵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在我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或相关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尚未批准前,区县(市)各级规划部门在下达土地或项目规划条件书时,可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行制定下达相应土地或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标及标准,在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获批及相关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完善后,应将规划确定的指标及标准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库:由市海绵办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重大项目计划库,计划库应包含市政、房建、水利、园林及旧城改造、水环境治理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或片区改造,各级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建设计划时,应统筹兼顾辖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市发改委应将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统筹,一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项目开展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进度要求。


  第九条 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指标等相关内容,确保在土地出让环节中,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


  (一)对于需进行公开土地招拍挂的建设项目或地块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土委会审查时,应在地块土地出让的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增设规划部门提交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对于采取划拨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建设用地(含规划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应包含规划部门对本地块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受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条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或审批阶段,应参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复核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项目投资估算中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费用是否合理。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发改部门负责的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建设流程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初步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一)方案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所报送的方案设计文件等报审材料,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方案阶段的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进行方案技术审查。房建类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指标、住宅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进行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规划和方案文件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居住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DBCJ015-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和方案设计审查。


  (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及房建类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等报审材料中,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否则不予进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房建类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居住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DBCJ015-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三)施工图备案阶段: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否则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接受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水务部门在水利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技术审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中,应结合水利项目具体情况及本行业技术审查特点,自行组织审查,复核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中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达标准的,不予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三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所采用的相关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价格认定,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参照)我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执行,如我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并无相应价格依据,市造价部门可根据省造价部门出具的相应参考价进行审查,对省造价部门尚未出具参考价的,市造价部门应结合市场调研,出具价格指导意见,相关价格指导意见应结合项目价格审查需求加快制定,并确保项目建设进展不受价格指导意见制定影响。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应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办理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手续,督促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中,积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 -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文件的要求,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部门及专家对设计文件提出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各阶段,通过各种建设或采购合同中的约定等方式,督促和约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单位,贯彻执行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和质量满足要求。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的,及设计、施工、产品及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市海绵办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承担好各自职责,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省、市规范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划指标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加强海绵城市设计的多层次、多角度研究和多方案比选,力求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要求,同时还应具备技术方案合理、投资节约、易实施、易维护的特点。对设计文件经多次技术审查仍无法通过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追责,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及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确保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质量符合《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指南(试行)》(DBCJ007 -2017)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设备、材料采购中,应确保质量符合设计及建设标准要求,杜绝采用不合格产品及材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采用劣质产品及材料,以及海绵城市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追责。对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情节恶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责。


  (三)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职责和项目监理大纲要求,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是否按程序、按质按量完成好相关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确保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质量要求。在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质量符合设计及建设标准要求,杜绝施工单位采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在重要施工环节中,应按要求实施旁站或其他监理程序,严格把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流程,确保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到位。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采用劣质产品及材料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不予其工程计量和认定,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及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其相应阶段工程款项拨付和项目结算。对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导致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监理单位,由相应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责。


  第十六条 我市各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纳入工程整体验收,作为工程整体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应参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指南(试行)》(DBCJ007-2017)等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验收过程中严格把关,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在工程整体验收过程中,应邀请区县(市)海绵办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各单位严格把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满足相关要求,区县(市)海绵办的验收合格意见应作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水利等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具体特点,在验收管理环节应邀请区县(市)海绵办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指标的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的各类施工过程及竣工移交资料,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内容,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项目资料时,应重点检查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的建设资料,对相关资料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资料再移交。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实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市)海绵办申请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由区县(市)海绵办负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功效后评估,评估单位应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标准,结合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验收技术标准开展功效后评估工作,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对评估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由原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主体单位负责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整体移交,相关接收单位不得接受项目产权及管理权限办理,市海绵办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责任原因,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直接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计入长沙市建设行为不良记录中。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及使用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相应专项建设资金完全用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中。


  第二十二条 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可研阶段,且投资估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发改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且工程概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造价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概算资金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工程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及概算审查的建设项目,且并未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建设工程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工程概算调整,结合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审查结论,按程序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应内容及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审查或已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但尚未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相关单位及投资评审部门可按照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式,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费用按程序进行变更处理,对增加的设计工程量及施工工程量予以按规定处理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投资费用调整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海绵办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经费预算报相应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辖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并在资金使用、拨付上予以保证。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对接到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正式实行之日起,市海绵办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长沙市海绵城市检查及评估办法,将结果对接到相关单位及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九条 海绵办应定期组织对辖区相关单位及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重点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执行情况、完成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及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论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非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建设范围的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规划城市建设区,其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相关程序办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由湖南湘江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相关程序办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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