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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8/3/21 10:18:20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于近日印发,3月10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灾防涝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特指我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独资公司和政府投资公司以外,属于国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我市范围进行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 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审计、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等部门完成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应明确各规划片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实现专项规划的全覆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启动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修编。


  第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在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内容,并在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规划技术审查、规划审批以及相关手续办理中,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理,对不满足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或用地的规划审批及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在下达辖区建设项目或用地的规划条件书时,增加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市海绵办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重大项目计划库,有关部门在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中应优先安排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并在资金及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或划拨过程中,应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或划拨决定书。


  第九条 各级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可研审批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对不满足海绵城市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不予可研批复。


  第十条 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环节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不予初步设计批复和相应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务部门在水利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建设流程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水利建设项目应不予设计批复和相应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中所涉及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投资及价格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分工,结合市场调研、相关项目投资及造价管理办法,制定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前期工作、设备、材料等相关的标准定额或相应的价格参考意见。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手续,并确保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承担好各自职责,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我市各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工程整体验收,作为工程整体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应参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试行),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验收过程中严格把关,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我市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制度,各类项目在整体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标准及我市海绵城市功效评估办法,由市海绵办牵头组织功效评估。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及时将增加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及投资,纳入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中; 对已完成设计审批但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调整,及时增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内容及投资。


  第十八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项目因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所增加的前期工作费用及工程直接费用,应在项目费用财政审核办理和工程款项结算审批时予以认可。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牵头,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将检查和评估结果对接(纳入)到相关单位及部门的绩效考核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湖南湘江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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