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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7/11 12:25: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精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结合全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8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18年,建成海绵城市示范区,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结合我市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充分发挥雨水的渗透作用;利用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充分发挥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坚持规划引领,系统布局。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严格依据规划组织实施建设;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在城市各层级水系统、公园绿化、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考虑全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目标、策略和建设时序,发挥城市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坚持创新理念,科学实施。创新城市雨水管理和利用理念,转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方式,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实现排水设施雨污分流,统筹解决我市发展中面临的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和水生态问题;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坚持科学示范,统筹推进。根据我市城市地形水文特点及发展现状,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选取适宜之地优先推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建设海绵城市示范区;通过示范区建设经验的探索和示范作用,强化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详规划和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要落实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划定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


  2.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设施有效使用监督制度。(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3.完善规范标准。研究探索适合沈阳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研究适合本地情况的城市雨水管控地方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指南、研究编制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标准图集、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竣工验收技术规程,研究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科学指导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统筹协调建设。


  4.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区、县(市)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5年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5.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重要的海绵体,公园绿地建设要与绿网、水网、路网有机结合,推行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等措施,在满足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的同时,更多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6.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绿化带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减缓雨水径流;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选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7.推进建筑与小区系统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采用透水铺装,鼓励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小区内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鼓励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小区要求,配套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设施。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实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鼓励工矿企业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提高对雨水的源头消减能力。(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文广局、体育局、服务业委,各区、县(市)政府)


  8.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排水管网、调蓄池、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设施,加快易淹易涝区的改造,消除城市积水点,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政府)


  9.推进海绵型村镇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中,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结合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宜居乡村建设等,综合运用绿色生态工程措施,探索推进海绵镇村建设。结合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村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0.推进示范区建设。按照集中连片的要求,重点选择有条件的建筑、园林、道路、水系等项目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形成示范效应,积累经验,探索政策。通过示范区域建设,带动道路、排水、景观等行业的规划、设计、施工整体升级,同时带动市政建设的融资模式创新,将沈阳市建设成为具有北方特点和影响力的海绵城市典范。(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三)完善管理机制。


  11.创新建设运营机制。研究出台我市城市蓝线、绿线规划管控办法,形成完善的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城市湿地“零净损失”机制;建立城市防洪防涝的预警预报机制;构建新建项目的雨水收集利用、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的激励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在新建、改建试点项目中遴选可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项目运作,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12.加强运营管理和应急处置。加强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管理,全面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设施维护、更新、改造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以确保各类设施能够按照设计要求发挥作用。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雨水管网、排水沟渠的清淤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建设预警平台及应急设施,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汛期要及时对相关设施进行清理维护,配备临时机泵、发电机等抢险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财政局、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和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制定支持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探索研究海绵型建筑鼓励政策,对采用海绵型设计标准的建筑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及绩效付费制度,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用,提高社会资本使用效益。(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


  (三)落实建设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加大政府投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区、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市建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制度体系。出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设计导则、标准图集等技术性标准及规范。建立健全水系、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度。完善城市节水、治污和合流制改造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考核评价、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以及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城管局)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市民养成生态环保的生活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抓好宣传培训,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牵头部门:市建委、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城管局、房产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附件: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潘利国市长


  执行副组长:庞洪波副市长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水利局、服务业委、文广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气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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