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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水污染防治新形势 法律提出新要求
发布日期:2017/6/26 11:01:25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健在6月22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下称“报告”)时指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修改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此次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形成了七个方面的主要修改意见,涉及建立河长制;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污水处理后产生污泥的处置;水污染防治要求延伸至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引入河长制 对接新环保法


  对于河长制的引入,安健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因此,二次审议稿新增了“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条款。


  对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安健介绍,根据环保部提出的建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等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作了相应规定,建议本法与之相衔接。


  安健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现行法第十八条进行修改,其中应明确: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等。


  杜绝监测造假 延伸水污染防治内涵


  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安健说,有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应当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数据造假。有的提出,实践中环保、水行政部门大都在开展水质监测,应当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发挥合力作用。


  根据报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二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此外,一直以来围绕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的关联性展开综合环境整治备受学界呼吁,安健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


  根据报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残留农药;三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精神、新要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力度。尤其是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指示。


  安健介绍,6月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和专家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关于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加强农业与农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据了解,根据此次常委会会议的有关安排,提请二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根据此次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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