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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应制定水质限期达标规划
发布日期:2016/12/20 9:01:55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作了草案说明。陈吉宁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减排12.9%,氨氮减排13%,超额完成减排任务。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多项修改。


  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法制化、规范化。


  草案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同时明确,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草案还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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