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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项目)
发布日期:2016/7/28 12:14:30

  近日,陕西汉中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9日


  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汉中的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汉江、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所有断面水质均达标,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汉江流域年度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建规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制革、农药、电镀、石油开采及加工、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汉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住管局、建规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管局、建规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汉江、嘉陵江干流和污染较重的支流入河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通过积极实施封山(滩)育林(草),人工辅助、自然恢复和建设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全面修复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林业局、水利局、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县区建成区按期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管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汉江、嘉陵江流域及全市重点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工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实现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规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五)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我市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各县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黄姜皂素生产、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加工、电镀、印染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建规局等参与)


  (六)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县区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七)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汉江、嘉陵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园(区)。(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六大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市建规局、国土局、林业局、住管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八)持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综合利用,实施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鼓励钢铁、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20年底前,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建规局、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九)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市水利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5%、13%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建规局、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汉江流域开展试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控制水电开发规模,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科技引领,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二)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三)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研院所水处理研发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回用于农业灌溉等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十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管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环保局、住管局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五)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市环保局牵头,市住管局等参与,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汉中市东、西郊饮用水水源地及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区政府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住管局、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局、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管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住管局、水利局、商务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库应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到2020年,石门水库、石泉水库(汉中段)及其入湖库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强小水电监管,保证足够的河流生态用水量。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建规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完善法规体系。贯彻《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办法,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标准体系。汉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重金属重点控制区内的铅锌、黄金、铜工业等企业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建规局、住管局等参与)


  (二十)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市际协作。加强与周边陇南、广元、安康等市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管理,落实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定期评估尾矿库风险,切实落实防控措施。(市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卫计局等参与)


  强化措施,严格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在国、省道入境处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危险化学品车辆司乘人员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及时检查车辆密闭状态。在道路入境处设立交通安全检查站,严格管控进入我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运输剧毒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实行24小时安全检查登记,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及时掌握化学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去向以及车主基本信息等;安装定位监控设备,全程实时动态监控车辆行驶状况,为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在汉江、嘉陵江干、支流沿运输线区域的敏感路段设立固定和移动测速点,实行全程限速。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夜间禁行时段,要求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停运休息;对确需夜间或极端天气条件下通行的车辆,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由交警部门警车护行,并随员跟车送行,直至安全通过危险路段。加强应急工程建设。在事故易发路段、河段建设应急和防控设施。在108、316国道沿线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设立实体密封护栏和减速设施,在汉江、嘉陵江河道沿线修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储备应急物资,降低跨界污染风险。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与中省对接,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八、市场推动,建立水环境治理内生调节机制


  (二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应按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实施。(市发改委、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住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制订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再生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管局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汉中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管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级加大对属于市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倾斜。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六)建立奖惩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管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到2017年底前建立市、县二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汉中支行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九、改革创新,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


  (二十七)构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屏障。以全面建设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屏障为目标,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在河道两岸实施大面积造林绿化,构建生态屏障,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控制面源污染。根据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强化金属矿采选、冶炼和黄姜皂素、造纸、缫丝、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治理,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完善建制镇、移民集中居住区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市水利局、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交通局等参与)


  十、落实责任,推动全民通力参与


  (二十八)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制定实施年度方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控制单元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建规局、住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参与)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县区每年公布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管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参与)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环保世纪行”、“环保时空”等公益活动和媒体专栏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水利局、教育局牵头,市环保局、住管局等参与)


  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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