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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发布)
发布日期:2016/2/22 11:34:59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发展新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两线三区”防治战略,持续深化“四源同治”,推进“抓节水、控污水、洁河水、净湖水、治海水、保供水、调客水、压采水”八大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全省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社会参与;坚持严格执法,注重疏堵结合;坚持落实责任,注重激励考核;坚持科技创新,注重技术落地,逐步建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开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的新局面,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第一阶段目标:到2017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2%以上和100%,海河流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第二阶段目标:到2020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7%以上和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21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第三阶段目标:到203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格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各市应于2016年底前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各地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骨干、主要行洪排沥河道治导线及岸线利用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坚持空间均衡。全省七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2017年底前,各市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细化功能分区,确定本地的产业发展布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到2020年,全省开发强度控制在11.17%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研究。把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17年底前,各市完成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染企业退出。各市于2016年底前,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出台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制革、印染、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到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各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辖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各市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制定全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5.推进产业升级转型。各市要结合实际,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围绕全省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6.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到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到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须入园进区。到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予以关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7.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制定实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所有设区城市、县城于2020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强化县城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等城市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其余各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执行流域特别排放限值。合理扩大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规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已达90%以上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合理地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目前尚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28座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40%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要求,到2019年,全省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3月底前,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登记在册;到2016年6月底前,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在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市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试点。到2017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40%;到2020年,各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8.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8年底前,完成1266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到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邢台、沧州、衡水、邯郸等浅层地下水污染地区和张家口、承德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以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等利用污水灌溉的区域为重点,实施灌溉水质监测,严格控制污水灌溉,严禁不达标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到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到2019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南水北调工程二级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湖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7372个“傍水”村庄为重点,到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到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到2020年,全省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万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农工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严控取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16年底前,修订《河北省用水定额》。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城市再生水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一律改用再生水,取消用水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10.遏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到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编制全省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逐步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到2017年,压采地下水42亿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压采地下水51—54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于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37亿立方米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9市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喷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坝上地区推广牧草、马铃薯、蔬菜的喷灌及蔬菜膜下滴灌;山丘区推广集雨工程配合微灌技术;黑龙港微咸水分布区推广咸淡混浇与管道一体化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发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15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75以上,农业用水总量下降到130亿立方米。(省农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地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前,所有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微咸水、海水利用。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微咸水、海水淡化开发利用。鼓励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在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城市,加快发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等,推进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到2017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88万吨/日,2020年达到120万吨/日。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7.6亿立方米,微咸水、淡化海水年利用量分别达到3.6亿立方米、2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4.实施外引内联工程。调引长江水。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建成邢清、石津、保沧、廊涿4条大型输水干渠和各市水厂以上输水管道2056公里,建成90座以上水厂及配水管网。到2016年底前,剩余水厂及配水管网全部建成,受水区全部实现水源切换。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宁晋盐化工园区等南水北调延伸供水工程建设。在配套工程沿线规划建设一批重大调蓄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力争东线二期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调引黄河水。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于2017年底前建成通水,新增引黄水量6.2亿立方米,为白洋淀补充生态补水,保障沿线农业灌溉用水。改造提升位山引黄干渠工程,沿线市县政府要抓紧编制配套工程建设规划,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李家岸、小开河等引黄工程,谋划建设清河、河间、肃宁等24座平原调蓄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参与)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水网工程建设。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17年,初步建成全省骨干水网;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15.强化河湖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按照“一河(湖)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到2016年底前,以重要控制断面(点位)为关键节点,在开发利用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分地区、分类型、分功能制定基于水质保障和生态保护需求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标准;制定实施全省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四)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6.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到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17.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在岗南、西大洋、桃林口、石河、洋河、岳城、大浪淀等15个水库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滹沱河、羊角铺、一亩泉、腰站堡等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到2017年底前,对全省15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到2019年底前,对全省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18.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相协调。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自2016年起,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9.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18年底前,在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等15个重点地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加强备用水源或满足7天供水需求的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安排专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护,鼓励开展“自建、自省、自用、自管”。采用耕地置换或实物补偿方式,合理补偿受水源地保护及保护区影响的行政村或村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对分散式供水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高氟、高盐和受到污染的农村,建设饮用水水源切换工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净化及消毒、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水质改善问题,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五)保护良好水体,促进河湖水质持续改善。


  2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对被侵占的水源涵养生态空间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库网箱养殖,加快淘汰其他河湖投饵性网箱养殖,推进退养还河还湖。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维护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移保护,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河北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2.加强山前湖库和山区河流良好水体保护。到2017年底前,针对我省水质较好的岗南、黄壁庄、桃林口、岳城、西大洋、王快、陡河、潘家口、大黑汀等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完善流域生态系统与水质持续改善机制,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水质较好的湖库水质明显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实施重点湖库上游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般若院、西大洋、王快、朱庄、东武仕、四里岩、沙洺、口上、车谷、大洺远等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17座湖库和位于北京上游、生态较为脆弱的友谊、壶流河、西洋河、太平庄、云州、石头城、黄盖淖和大青沟等8座湖库的库区土质陡坡、土坎等易坍塌部位采用工程措施加以防护,在主要河道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矿山整治等流域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与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对坝上地区严重沙化耕地和太行山、燕山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等8个市的55个县(市)及官厅水库上游,实施坡改梯、营造水土保持林,发展经果林、封禁治理、新建谷坊坝,到2017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0平方公里。(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3.强化冬奥会场地及相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地及洋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冬奥会场地及洋河流域的水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核定官厅水库水源地保护对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编制永定河洋河段、清水河崇礼段、崇礼奥运场地水污染综合治理与保护方案。制定实施官厅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洋河流域引调水、补水、蓄水、河道生态治理、山洪沟治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重要淖泊退耕还湿等工程,建立基于实现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的流域目标管理平台,建立水源地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与水源地保护相协调的生态补偿。到2019年,官厅水库上游八号桥国控断面应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并达到洋河冀京缓冲区水功能要求,流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到36.5%,崇礼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奥运场馆、奥运村污水实现全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4.推进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持续实施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着重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重点,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编制并落实实施方案。在滦河上游闪电河、伊逊河、武烈河、兴洲河、柳河、老牛河、瀑河等重大支流以及潘大水库和淋河、黎河、沙河等于桥水库流域河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到2017年,柳河大杖子(二)稳定达到Ⅱ类标准,瀑河大桑园、滦河大杖子(一)、黎河黎河桥、伊逊河李台、武烈河雹神庙稳定达到Ⅲ类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5.实施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全面取缔淀内网箱养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红线保护制度,推进淀区移民搬迁,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按系统治理原则,编制并实施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方案。落实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通过实施“调水”“控源”“净淀”“清河”“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白洋淀生态功能。自2017年起,对府河、孝义河、漕河、白沟引河等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17年,淀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到2018年,入淀河流全部达到或优于考核水质,淀内一半以上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到2020年,淀内水质稳定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重点实施湖区治理、除涝河道治理、周边河道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截污、中干渠引水线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重点项目。到2017年,基本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天然湖滨带/湖堤比例达到80%,湖区农村生活垃圾和临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得到根治,主要水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六)保护海洋环境,恢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


  26.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南排河、宣惠河、饮马河、石碑河、廖家洼河等直接入海河流及河口海湾污染。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排污口,水质超标海域禁止新设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口。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2015年起,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15万公顷以内。(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局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7.深入开展北戴河及相邻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在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治理等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到2016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陆海统筹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和管理体系。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点监控湖库的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海水浴场水质主要监测指标稳定保持在一类标准。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海洋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8.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调查岸线资源状况、评估重点河口海湾生态安全。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分级分类制定补偿标准,实施等量或超量补偿。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退养还滩(海)面积14平方公里,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不包括海岛沿岸),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9.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治理船舶污染。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分类分级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标准,自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0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予以淘汰。对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河北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善和实施黄骅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及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带动秦皇岛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黄骅港建设绿色港口。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河北海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七)开展治理攻坚,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


  30.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海河流域综合整治。从流域层面出发,科学诊断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落实污染源负荷削减措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滨岸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技术,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工程体系,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规划、联合治污。到2020年,海河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1.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自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截留纳管建设,逐步减少直接入河排污口;在全省59个重污染控制单元的水域不得新增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2.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河流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各市于2016年6月底前将辖区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各市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到2020年,全省63条劣Ⅴ类水质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逾期未达标的,实施预警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3.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各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制定辖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自2016年起,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各地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自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八)提升监控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34.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及机制。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集成数据可视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污染源与断面水质实时响应的综合水环境决策和水质预警信息化响应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分析系统和断面达标管理评估系统关键数据分析和综合决策动态发布。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省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综合利用航空摄影测量、GPS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限养区设置、重点水域污染漂浮物和扩散区域等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5.统筹建设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完善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等部门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到2017年底前,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省控河流断面、跨市河流断面、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到2019年,完成全省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实现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省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6.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到2016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各市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到2017年,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于2018年底前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河(段)长由河流(段)所属行政区域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河(段)长名单及职责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7.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和防控能力。定期评估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到2017年底前,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或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3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一排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数据质控或远程执法抽查系统,并与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监控企业及所有污水直排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利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排查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管道,防止偷漏排。(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所有排污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产限排或责令停产整治,并及时通报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超标排污时间等信息,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按照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九)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39.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以及国家和省水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加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规定》《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工程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省法制办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0.制定和实施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分流域制定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水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起执行。自2018年起,其他流域内所有废水直排环境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行业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1.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国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2.落实排水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纳入范围的排水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水行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要按照要求申请排水许可证,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无证排水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水。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超标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实行达标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到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纳入发证范围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十)突出市场主体,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43.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国家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现有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适时在涉水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继续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省市两级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与管理,优化出让收入使用与支出。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交易网络竞价程序和规范,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开展环保金融创新,推动排污权质押贷款和租赁,拓展绿色信贷载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参与)


  44.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项目按特种行业水价执行。特种行业价格按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5—10倍制定。扩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范围,将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自2016年起逐步开展建制镇阶梯水价改革试点;到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按“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征收标准;稳步提高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在污水处理收费中,明确所包含的污泥处理费用,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污泥处理设施提供政策依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污泥处置领域,实现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到2017年底前,制定、修订我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参与)


  45.落实完善信贷政策。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自2016年起,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制度,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于达到“绿牌”“蓝牌”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项目立项、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支持;对因超标、超总量等原因实施“黄牌”警示的企业,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严格贷款条件;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列入环保违法“黑名单”,一律停业、关闭。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46.完善补偿赔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补偿。按照流域水质控制任务,完善全省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推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征收、租用政策。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跨界补偿。配合国家积极探索建立滦河水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永定河、潮白河等京冀、津冀跨界水环境补偿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实施责任保险。加大对未承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省金融办牵头,河北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47.多元化筹集治理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对等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敏感地区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寻求和推进环保国际合作,努力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和贷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强化技术攻关,提高科技产业支撑水平。


  48.强化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水环境研究平台建设。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技术优势,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环境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课题研究为载体,整合全省科技资源,提升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水平;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完善水环境科技研发体系,提升全省水环境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北方草型湖、湿地富营养化控制研究基地及非常规补给河流生态修复研究基地,集成创新湖(库)富营养化控制和河流生态修复成套整装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水环境科研队伍建设。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课题研究为载体,整合全省科技资源,提升我省湖(库)富营养化控制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水平。发挥省科技计划引导作用,支持研发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水环境科技研究体系和创新体系,全省环境科技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49.研发引进水环境关键技术。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加强优先控制单元及重点控制区域节水减污技术推广与研发。研究开发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和节水型生产工艺;开发灌溉节水、旱作节水与生物节水综合配套技术,突破精量灌溉技术、智能化农业用水管理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技术。引进资金投入少、治理效果好、运营维护成本低的治理技术与设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典型行业污染负荷削减关键技术研究。以冶金、制药、皮革、化工及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突破高浓度有机废水净化处理、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技术,开发适用于我省北方寒冷地区的小型、分散式水处理技术及专用设备。(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加强农业及城市面源对河流湖库的水质贡献程度与特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研究,重点开发农业及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开展典型流域农业及城市面源污染负荷核定。(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研发流域、湖库整装成套生态修复技术。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突破污染严重河流综合治理技术;建立非常规水源补给的流域污染物控制与水质改善技术体系;研发适用于河流水质改善的生态修复技术;开发富营养化水体面源、内源、外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及总氮控制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研发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近海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修复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高精度海洋动态环境数值预报技术。开展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干流及河口污染物通量与陆源控制区划研究;开发海水淡化和海洋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沿海湿地生态恢复和滨海生态屏障构建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5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服务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我省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制定符合省情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利用水治理巨大市场需求,带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加大节水减污技术推广与研发力度,推进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设备等水处理设备产业化进程。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鼓励骨干企业牵头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联盟,优先安排其承担省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源环境技术研究应用重大专项项目。鼓励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园区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来培育,实施建链、补链、延链、增链项目,构建完善的节能环保产业链条,带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到2020年底前,力争建设若干个在全国有影响的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运营维护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道治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运行、资源环境评估、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分析、环境保护成果推广等方面公共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和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督导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海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水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提高科学施策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各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控制目标,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督导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于2016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实施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牵头)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驻冀和省属企业要以身作则,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企业节水减污对标活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二)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定期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终身追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有关部门参与)


  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涉水建设项目限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水质目标达标情况等因素,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率,以及全省水质不达标水体名单。对环境质量差的市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2016年起,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着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发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保护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鼓励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过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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