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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出台
发布日期:2016/1/8 11:35:42

  记者1月7日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太原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地下水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污染严重的地表水体大幅度减少,水生态退化趋势初步扭转。


  提出四类水体保护目标


  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四类水体保护目标。一是地表水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汾河太原段及主要支流水质明显改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达到5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即劣五类)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二是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太原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古交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比例在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10%以内。三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目前,我市汾河水库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始终保持在100%。《方案》提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要持续提升。四是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方案》还提出,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污染物控制被置于首要位置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是水体环境质量改善的首要任务。《方案》提出,2016年底前,要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发现一家,查处一家。2017年底,经开区、高新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要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


  农村或城乡接合部,要重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方案》提出,在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要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污水收集能力。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各县市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这一目标。《方案》还提出,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方案》提出,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47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全市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去年分别下降25%、20%。要对全市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及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水用户进行水量监测监控,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今年年底前,要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按照我省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焦化等高耗水行业要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


  《方案》明确,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或情节严重的企业,实行“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今年起,我市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方案》提出,将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试点示范。加强环境信用体系评价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要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


  《方案》提出,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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