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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价改“28条” 供水供热价不再报批
发布日期:2014/6/11 10:11:28

  湖北省内各市(州)或县(市、区)的供水、供热价格调整,将不用再报批,由当地依据相关政策来决定。记者从湖北省物价局获悉,湖北省政府日前同意印发《关于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亮点就是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并实行简政放权。


  该《意见》共分28条,拟定了湖北省新一轮价格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即:到2020年(争取在2018年前),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等。


  《意见》提出,加快修订《湖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2014年,先放开工业用盐、二类疫苗、省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品、中药饮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性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美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个性化医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民办教育、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铁路、公路、民航客货运延伸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并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同时,全面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凡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价格,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一律下放。2014年,先行下放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交由市(州)或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城市供水、供热,水、电、气、热延伸服务(如水、电、气表初装费等);保障性住房租金,5A级以外的游览参观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殡葬及延伸服务;铁路专业线共用及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危险废物处置;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授权市(州)或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公办学前教育、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专业渡口过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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