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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需完善
发布日期:2012/10/22 11:22: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将某一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制度。


  我国“十一五”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强制性指标均超额完成:二氧化硫减少排放14.29%,化学需氧量减少排放12.45%。在“十二五”期间,增加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四项,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的基础上,新增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同时,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重点重金属、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的来说,我国的总量控制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适当的总量控制模式难以确定。从我国现行总量控制制度立法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总量控制模式: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前者是指根据一定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并结合该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确定该区域在一定时期内污染物允许排放的多少而进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后者则是根据某一区域在过去某一时期环境质量状况下,接受污染物的统计排放量,分配排污单位多少排污指标而进行的总量控制制度。两种都是总量控制的基本模式,但有本质区别。容量总量控制模式比较能够符合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由于容量总量控制对相关技术的要求较高,且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在我国全面推行不太可能。二是总量控制制度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实施总量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计划的方式分解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类型单一、水平不高、指标分配方式缺乏效率,总量指标的约束力不强,与现有其他环境保护制度存在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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