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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将出台
发布日期:2012/9/28 11:42:59

  别看小小的排水井整天“躺”在那里不起眼,但是一遇到暴雨、洪涝灾害,它的作用可真不小。记者从西宁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对西宁市排水设施的管理,规范城市排污工作,从源头防止水污染,西宁市制定了《西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通过西宁市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即将正式实施。


  据了解,随着西宁市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城市排水管道由原来的139公里发展到现在的814公里,检查(雨水)井由原来的不足6000座发展到现在的4.1万座,城市排水管网体系基本形成。但是,随着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大和西宁市“创城”“创模”工作的需求,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城市排水管理的需要,同时缺乏专项的城市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出现诸多弊端。


  《办法》规定,因从事制造、建筑、房地产开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西宁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排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期满30日前,可申请续期。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提交城市排水申请表,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缴纳施工建设临时排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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