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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适时修订水法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12/9/25 10:36:20

  水法是调整水事关系、保障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法律依据。2002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近日,在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与会者纷纷回忆了十年来我国水利事业在水法这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下的繁荣发展。


  水利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座谈会上介绍,水法修订后,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修订,《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时出台。目前,由4部法律、18部行政法规、50余件部门规章及80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适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水法规制度基本建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介绍,2005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水法实施办法,在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上下工夫,解决山东省在水资源可持续性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水利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还积极开展创设性立法,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法规。


  陈雷说,这十年,水法确立的水利规划、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功能区管理等各项制度得到落实,一批重要水利规划付诸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格局基本形成,城乡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同时,水利社会管理水平也得到不断提高。科学应对了历次严重洪涝、干旱、台风、泥石流等灾害,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累计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近50万件,调处水事矛盾纠纷8万余件,有效维护了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深化,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行政复议等工作深入推进,水利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着


  长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命脉。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说,长江流域生产了全国三分之一的粮食,蕴藏着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和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实施能源战略的主要基地。十年来,长江水利委员会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水法赋予流域机构的管理职责,不断推进长江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蔡其华说,这十年来,长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实现新跨越。以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为中心,初步编制完成了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启动了主要支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水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蔡其华说,这十年也是长江水土保持取得新成绩的十年。流域各地稳步推进中央预算内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等项目,启动实施了云贵鄂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陈雷表示,十年来,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持续增长,总投资达1.4万亿元。大江大河大湖得到全面系统治理,一大批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相继建成,防洪薄弱环节建设不断加快,农田水利事业持续向好,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条件大为改善,水利基础支撑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从水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我国以占全球6%的淡水资源、9%的耕地保障了占全球21%人口的吃饭问题,以占世界平均水平60%的人均综合用水量保障了国民经济3倍于世界经济平均增长率的高速增长,水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水法部分规定有待修改完善


  “下一步,水利部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加快完善水法规制度建设。”陈雷介绍,此外,还将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推进《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和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工作,配合做好《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推动各地制定出台地方配套法规,尽快健全覆盖全面、结构合理、规定严密、切合实际的水法规制度。


  连承敏说,目前在贯彻实施水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研究解决。一方面是水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社会公众对水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自觉遵守水法意识不强,水法制环境有待改善,水事违法行为仍多发频发;另一方面,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没有充分发挥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杠杆作用,水资源市场交易体系建设仍然滞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水政执法监督检查较为薄弱,重建轻管问题突出,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流域机构等法律主体的责任义务不够明确。连承敏建议,应该尽快对水法进行修订,认真总结水法修订实施10年来得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将近年来国内外水利制度建设成果法制化,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法律责任,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蔡其华说,这些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制定一部长江法。因为长江流域涉及19个行政区域,管理难度比较大,需要建立相应的协商协调机制,通过流域立法,更好地规范和调整流域内各种涉水行为和利益关系,实现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目标。制定流域综合性的长江法,加强流域立法,有利于完善长江流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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