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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严厉水污法十月实施负责人治污不力将下课
发布日期:2011/9/28 19:47:36

   重庆市环保局昨天对下月1日起即将实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解读。条例有主要负责人治污不力将“下课”等保护水环境的严厉举措,因此也被成为重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水污法。

 
  市环保局人士介绍,《条例》第15条规定,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政府可以要求排污企业限产或者停产。
 
  该人士解读称,因为持续干旱天气将使水流减少,河流的自净能力下降。如果有企业继续向河水中排污,污染后果就比较严重,所以可要求企业停产。如被要求停产的企业继续生产,政府可以发布公告,直接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条例》仍将全市饮用水源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3类。其中准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修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项目,堆放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二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述项目之外,不能经营餐饮船舶,不能采砂,也不能放鸭子、搞畜禽养殖,不能使用土壤净化污水;一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述所有行为之外,市民不能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污染活动。如果饮用水源受到威胁,可能威胁到市民健康,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布信息。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此外,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治污主要责任人职责再次强化,关于法律责任的章节规定:政府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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