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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颁布环保条例
发布日期:2010/9/3 10:25:32

  中国环境报 记者潘骞 通讯员江宁 合肥报道 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7章67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原则、领导责任制和投入机制,同时明确规定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周,集中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六大问题亟待立法解决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再忠告诉记者,近年来,安徽省按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着力推进污染减排,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就。安徽省也相继制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但安徽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郭再忠历数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6个方面问题:一是污染持续,减排压力进一步加大。安徽省传统工业所占比重较高,排污强度大,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将继续增加。二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淮河、巢湖流域的水质与规划目标差距不小,主要污染支流的水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安徽省境内淮河流域部分支流污染严重。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四是环境基础设施薄弱,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基本处于空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很低,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不强。五是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在环保问题上认识不到位,过分强调经济增长,引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六是环保队伍力量薄弱,一些农村环境监管难以到位。


  据了解,限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安徽省环境立法部分较为原则,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存在立法空白,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依然存在。同时,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行政执法手段弱、取证难、执行难,执法成本高,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弱、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条例》的出台,必将为解决安徽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个方面确保环保顺利推进


  安徽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宣教)处处长方降龙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坚持的原则,规定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p#副标题#e#  《条例》还确定了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此外,要实施年度考核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且,实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同时,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最后,《条例》明确了要规范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编制水、大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一线执法监管有细则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黄建树认为,《条例》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一线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使以往的一些执法盲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为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节的环境监管,《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向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同时,《条例》规定了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条例》规定,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创造条件。公布未按照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名单,以起到警示促进作用;公布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名单,以利于公众监督;建立环保举报投诉制度,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建立载明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对重点排污单位,《条例》还要求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制度,《条例》规定,为了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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