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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减免农村饮水工程各项税收
发布日期:2012/4/28 9:54:41

  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相关工程项目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对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契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相关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免征印花税。


  此外,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而对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饮水工程主要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而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通知》规定可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则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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