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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水法〉条例》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3/10/25 10:50:28

  10月18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51条,主要规范了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节约使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通篇贯穿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务实精神。《条例》认真吸收了近年来黑龙江省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理念,全面贯彻了近几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和政策,主旨是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依法管水、科学治水为核心,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放到了突出位置,努力促进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和落实考核责任写入总则;二是明确了全省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是规定了全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四是规定了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尤其是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地下水体排污;五是对节约用水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节约用水的四个原则;六是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经营高耗水服务业未采取节水工艺和安装节水设施、器具,非法采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还新增了实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水资源论证、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平衡测试等规定,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水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规范水事活动,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转变治水观念,调整治水思路,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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