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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再推地方性环保法规明确各方环境责任
发布日期:2013/9/12 13:13:42

  保护环境到底是谁的责任?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企业?公众?当前不少环境问题都是由于环境保护权责不明、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等因素引起。甘肃省率先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社会各部门和单位的环境责任,克服了环境责任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的不足,值得借鉴。


  甘肃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还单列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中的职责和程序。


  《规定》是继2月21日《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甘肃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在同一年内颁布的第二部地方性环保法规。


  环保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保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同时,《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界定细化监管职责


  《规定》较为明确地界定和细化了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以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的职责。其中,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管”,承担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12项职责。


  发改、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其他17个部门则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如发改和工信等部门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审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等。


  “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而言,将不再只是环保部门一双眼睛来盯,而是多个部门联合监管,重拳出击。”甘肃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说,“通过明确职责,将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现状;有助于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力量,改变过去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出了环境问题其他部门躲、环保部门承担责任的被动局面;有助于形成环保工作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良好态势,进一步促进全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明确企业是环境责任主体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企事业单位应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保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企事业单位环保责任的明确,将有利于督促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缓解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配套实施企业环境标准化管理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甘肃省将逐步建立起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约束机制。


  强化应急管理中各项责任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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