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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3/8/2 16:32:48

  8月1日讯,记者从省人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今天联合召开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5月30日审议通过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有法可依。我省将从完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执法等多个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让群众饮上放心水。


  “环保部门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让群众饮上放心水。”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毛东利表示。


  据了解,《条例》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同时,还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


  《条例》提出,要明确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同时,严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建设。《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条例》还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条例》还就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执法和应急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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