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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推动社会节约用水
发布日期:2010/5/13 11:04:27

  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该条例除了强调供水安全和水质保障外,还通过价格杠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今后,凡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加价水费可达基本水价的3倍。


  为保证水质安全,《条例》规定,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地下水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不得少于正常供水量的30%,并保证15天左右的居民生活用水量。


  《条例》鼓励节约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加价水费:(一)月用水量超过计划10%(含1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水量的加价水费为基本水价的一倍;(二)月用水量超过计划10%以上、30%(含3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为基本水价的2倍;(三)月用水量超过计划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加价水费为基本水价的3倍。加价水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科研和节水奖励。


  按《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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