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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新规保护湖泊兼顾防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
发布日期:2011/2/24 12:36:07

  江苏省苏州市日前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苏州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据了解,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占全省的68.6%,是江苏省湖泊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之一。


  为实现湖泊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意见”制定了六大举措加强湖泊开发利用管理,即实施分级管理,将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的由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地湖泊开发利用要按照“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指导,主动参与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占用湖泊水域、滩地;禁止在湖泊内非法取土、圈圩养殖、污染湖泊水质、建设行洪障碍等违法行为;重点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湖泊行洪通道和取水口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标识,确保防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加强湖泊涉水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监管。


  “意见”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同时,湖泊管理机构要宣传贯彻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湖泊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参与湖泊保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查,检查督促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湖泊管理和保护档案。(记者 闫艳 高杰 见习记者 李莉 范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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