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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为海绵城市建设立法 助力海绵城市建设从试点到示范
发布日期:2021/12/20 13:05:58

   近日,《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截至目前,遂宁是省内唯一对海绵城市建设开展立法的市,也是全国继山西太原、安徽池州后第三个对海绵城市建设开展立法的市。

 
  2015年,遂宁成为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市,也是西部地区首批唯一入选的地级城市。经过4年试点推进,2019年遂宁成为全国6个优秀试点城市之一。
 
  “目前,遂宁正处在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由试点到示范的关键时期,《条例》的颁行正当其时,将为遂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遂宁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说。为何要颁行此《条例》,将起到什么作用?近日,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立法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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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意盎然的莲里公园,海绵城市理念蕴于其中。(资料图片)
 
  固化建设经验
 
  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遵循
 
  自2015年启动海绵城市建设以来,针对因地域内低山浅丘、降雨充沛等特点易造成的城市内涝、径流污染等问题,遂宁总投资119.4亿元,完成了市政道路、建筑小区、公园湿地等346个试点项目建设。
 
  346个试点项目,有效缓解内涝、黑臭水体等“城市病”,也实践出一条海绵城市建设的遂宁路径。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用数字“24568”总结遂宁海绵城市建设经验,“‘2’即一部地方法规和一部专项规划,‘4’是探索过程中,通过‘土’‘洋’结合,创造的碎石蓄水技术等‘四大发明’,‘5’指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五位一体发展’,‘6’是建立科学完善的规划引领体系、因地制宜的项目运作体系等‘六大实施体系’,‘8’是形成一套制度、一套标准等‘八个一’工作成果。”
 
  这些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提炼后融进《条例》中。“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固化,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遵循。”遂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雷奉军说。
 
  取之于实践,用之于实践。《条例》中对旧城区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分别作了相关要求。“旧城区以解决城市内涝等为重点突破口,城市新区连片建设,在遂宁在建或拟建的相关项目中,这些技术思路和建设重点要求贯穿始终。”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遂宁正结合城市片区开发、城市有机更新、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系统化全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到2030年,各县(市、区)90%以上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规范各个环节
 
  从制度上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虽然遂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全国第一、二批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但也存在建设管控环节薄弱、运营维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雷奉军说。
 
  在完成海绵城市改造的部分老旧小区,因为无物管或主管部门,海绵城市设施管理维护力量模糊且薄弱。“如果过几年小区内的透水装置出现堵塞等情况,还不知道找谁解决。”船山区盐关街片区的居民郭心欣说。
 
  而她的担忧,在《条例》中得到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正是《条例》的一大特点。针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质量、运营维护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对各方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细化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维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一些具体性的要求引人注意。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规划环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2个设计阶段,《条例》要求设置海绵城市专篇,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负责。又如建设环节,对技术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区分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提出海绵城市设施类型选用方法、径流控制路径等。
 
  《条例》还强化了海绵城市设施保护,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等。“《条例》确定了各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条和罚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执法部门查处海绵城市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执法有据。”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赵全江说。
 
  “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后,将进一步从制度上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付勇说。
 
  【新闻多一点】
 
  改变“逢雨看海”
 
  这些海绵城市设施有“看头”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海绵城市设施是重要帮手。遂宁此次发布的《条例》,专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了定义,列举了设施的具体种类。
 
  具体而言,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滞蓄渗透设施(如透水铺装、绿色屋顶等)、集蓄利用设施(如蓄水池等)、调节设施(如调节塘等)、转输设施(如植草沟等)、净化设施(如植被缓冲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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