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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加强地表水保护管理 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
发布日期:2020/10/21 12:36:49

   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陆水、富水、高桥河、淦河、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等主要河湖库及流域内重点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考核管理。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监测断面(点位)全部指标达到考核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
 
  根据《办法》,我市将从四个方面开展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运用。
 
  ——水质考核结果与重点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挂钩。年度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考核为不达标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该流域范围(或断面控制单元)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行总量替代。
 
  ——建立陆水、斧头湖和西凉湖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水质监测结果按月进行通报,对超标或存在超标风险的断面实施预警,对连续预警的断面(点位)进行约谈,对未能完成国家和省年度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将按《咸宁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全市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完成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实施追责问责。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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