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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压实水环境治理责任——解读《中山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20/3/27 11:56:21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头号任务就是治好水,首要工程就是治水工程,未来三年我市计划投入600多亿元推进全市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建设,今年全市15个流域整治工程将全面动工。3月5日,市委书记赖泽华在中山市奋战2020年工作动员大会上要求全面打响包括污水治理在内的“五大战役”,于3月19日在中山市整治黑臭(未达标)水体工作总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暨“黑臭(未达标)水体攻坚战”推进会上再次要求全市各镇区、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推诿、不回避、不懈怠,打好打赢黑臭(未达标)水体攻坚战。

 
  面对我市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的严峻形势与艰巨任务,为确保消灭黑臭(未达标)水体取得实效,推动我市水环境取得根本性好转,近日市纪委监委牵头起草,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印发了《中山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参加水环境治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界限不明、“为官不为”等严重制约治水实效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市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那么,《意见》可以追究哪些治水主体责任?还有哪些治水不力的情形要被追究责任?下面请看权威解读。
 
  ●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山以岐江河道、五桂山麓的旖旎风光闻名遐迩,但近年来水环境污染问题却不断涌现,而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界限不明、“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治水实效。市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污染痼疾,聚焦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实做细《意见》起草工作,力求将水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人治”行为、“官治”之举转变为长期有效的“制度化治水”,推动中山水环境治理取得实效。
 
  ●问:《意见》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意见》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护航碧水保卫战。《意见》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水污染防治、推行河长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制要求,践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观点,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实实在在的治水成果回应百姓期待。
 
  ●问:《意见》可以督促解决哪些水环境治理问题?
 
  ◎答:《意见》中的“水环境治理”范围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治理,包括黑臭(未达标)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城市内涝治理等。
 
  ●问:《意见》可以追究哪些单位、人员水环境治理不力责任?
 
  ◎答:《意见》明确治水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政府确定的运营维护单位、污水处理企业、供水企业等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国有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问:有哪些水环境治理不力的情形可以被追究责任?
 
  ◎答:《意见》明确3类治水主体共计28种责任追究情形,分别是:
 
  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需要追究责任的16种情形,包括执行政策法律法规不力、未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不积极不主动、未按要求落实河(段)长制、未按计划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未制定计划并实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等;
 
  政府确定的运营维护单位、污水处理企业、供水企业等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国有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追究责任的7种情形,包括未完成政府部门制定的水环境治理计划方案中的任务、未达到本企业与政府合同中约定的年度水环境治理工程进度考核目标、未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等;
 
  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及其相关人员,需要追究责任的5种情形,包括未协助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工作、未积极履行上级交办的河涌保洁工作、未积极配合涉水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等。
 
  各治水主体有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予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如何确保《意见》能够在中山落地落实,切实发挥效用?
 
  ◎答:《意见》内容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多部门联动做实做细意见征求工作。通过书面征求全市25个相关市直单位和25个镇区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中汇集团等单位意见,务求使《意见》制定真正符合中山实际,杜绝治理责任虚化空转,为中山水环境治理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意见》还积极咨询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法律顾问等建议,保证《意见》起草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问:《意见》如何在强化问责的基础上,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积极参与水环境治理工作?
 
  ◎答:《意见》在规定责任追究情形及方式的基础上,强化正向激励,明确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6种情形。如在水环境治理中勇于担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符合中央及省、市有关宽容失误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但有干扰阻碍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拉拢收买等行为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责情形的,一律从重、加重追究责任。以上规定充分体现对干部的精准监督及严管厚爱,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以完善的监督激励机制推动干部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重振虎威的良好氛围。
 
  3月24日,十四届市纪委五次全会强调,加强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监督检查,严肃问责生态环境领域失职失责问题。下一步,市纪委监委将严格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向治理不力中暴露的消极、怠政、不作为亮剑,严肃执纪、精准问责,为打好打赢黑臭(未达标)水体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重新擦亮中山岭南水乡的靓丽生态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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