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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污水处理政策规划梳理与解读
发布日期:2019/9/27 11:28:57

   一、“水十条”开启综合化水治理时代

 
  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十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环境治理进入新阶段。水治理将从污水治理和截污管网等末端层面的“点源污染”延伸到源头控制、过程阻断以及末端治理等全过程“面源污染”,涉及治理、修复以及生态景观等多个环节。2017 年水治理各个细分领域的细则逐步出台,对于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细分领域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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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速推进
 
  2017年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表示“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经过整治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要≥60%。2015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环保专项基金315亿元,支持全国7.8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同时,规划也明确表示,在未来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集中投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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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刻不容缓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全国城市黑出水体整治数量为2,032个,长度5,882公里,截至2019年3月,城市黑臭水体认定个数已达到2100个。
 
  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5%,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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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五、重点流域治理任重道远
 
  “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70%以上。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2017年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7.9%,劣V类占8.3%,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浙闽片河流、长江和珠江流域水质为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为中度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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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难以落实,一直是流域治理的一大难题。2016年12月?全面推进河长制,在省、市、县、乡设立了四级河长体系,将河流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个人,中央明确表示到2018年底?河长制要在我国全面建立。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8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2017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改委、水利部共同发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将流域水生态保护作为五大重点治理方向之一,初步建立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匡算投资约7000亿元。
 
  六、水环境治理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倾斜
 
  近年来,政府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出台了诸多支持性的产业政策,对环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水环境治理及污水处理市场需求广阔,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倾斜:
 
  一是规模增长方面,根据《“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政策法规,到2020年我国将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不低于85%;新增污水管网12.59万千米,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22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万立方米/日。
 
  二是提质增效方面,“十三五”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均提出全面实现敏感区域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污水排放和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整治力度。
 
  七、四类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可获资金补助
 
  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的《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四类项目,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不同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八、其他污水处理支持政策梳理
 
  根据目前我国污水处理现状,结合“十二五”时期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成果及“十三五”规划,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以支持水治理的发展。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又称“水十条”)
 
  国务院于2015年4月2日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又称“水十条”)提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国家信息中心的分析预测,“十三五”期间我国废水治理投入将达到13,992亿元。
 
  2、《“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3、《“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提出:
 
  (1)城乡污水处理方面:到2020年底,我国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90%;建制镇达到70%,其中中西部地区力争达到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2)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3)污泥处置方面: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重点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4)再生水利用方面:到2020年底,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不低于3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他城市和县城力争达到15%。
 
  (5)污水管网建设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污水管网12.59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2.77万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2.88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22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万立方米/日,初步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
 
  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17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流域分区、分级、分类管理的差异化要求,整体优化部署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为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指南,对于促进《水十条》实施,把水污染防治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大局,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转型发展,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环境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指出: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快黑臭水体治理;支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各项政策出台为污水处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未来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将蓬勃发展。
 
  7、《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主要目标是“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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