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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年内基本消除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发布日期:2019/9/18 11:19:09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通过3年努力,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70%,每年建设(改造、修复)排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较2018年分别提高10%以上。

 
  加快城区污水收集设施改造和建设,《通知》提出,开展城市排水系统改造,各地要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源头开始,解决雨污水管道错接混接问题。改造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化粪池,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一律取消内部化粪池,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可生化性。要对排水管网、检查井、城区河道定期开展清淤疏浚,排水管网内部积泥深度原则上不应超过管径的1/4。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设淤泥处理处置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妥善处置利用。
 
  封堵城市污水管网漏洞,各地要及时封堵地表水、地下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漏洞。加强城区施工降水的排水许可管理,鼓励直接回用,严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加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中水监管,以用定产,禁止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鼓励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对净水机尾水进行回用,确实不能回用的,可排入雨水管道,禁止排入污水管道。同时做好排水管网维护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成立排水公司等排水管网专业运营队伍,引导居民小区将内部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专业化公司实施。
 
  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通知》提出,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排入城区污水管网。
 
  建立企业废水排放退出机制,各市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对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污水处理专家、工业企业代表、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各方代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市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在重点工业企业排水管接入市政管网连接处建设超标自动切断装置。
 
  同时建立溯源追查和联动执法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发现进水指标浓度超标,或存在其他可能造成生化系统受损、影响出水水质的情形时,要立即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定期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水质监测,一旦日常监管发现进水超标或收到污水处理厂相关情况报告时,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要立即联合开展溯源追查和执法,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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