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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碧水清流江苏动真格!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开始实地抽检
发布日期:2019/5/23 11:14:37

  本周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开始实地抽查,这标志着此次执法检查进入了新的阶段。


  上下联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前,3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南京、无锡等6市直接检查,聚焦现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实地查看137个单位和项目,其中随机抽查71个点位,查出了87个具体问题,引起不小震动。守护碧水清流,“法律巡视”动了真格。


  发挥“利剑”作用,突出“法律巡视”特点


  去年5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


  今年4月—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江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检查的8个省份之一。由此,江苏先行开展省内自查,“法律巡视”让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上半年就进入“小高潮”。


  此次检查定位“法律巡视”,突出依法监督,围绕2017年新一轮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多地关注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执法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政府部门一些法定的重要监管制度未执行到位。


  如污染防治法规定,要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但问题汇总显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问题仍然突出。如南京某企业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废水,影响恶劣,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徐州市某镇工业集聚区内一些小企业废水直排河道,造成水体黑臭,可能直接影响大运河水质。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沿江地区一些地方“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结构调整任务依然艰巨。


  城乡污水处理现状也不容乐观。法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但此次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城市雨污分流不彻底,地下管网老旧,跑冒滴漏严重,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尚未实现;一些地方治理黑臭水体甚至主要靠放水冲涮。村镇污水处理厂则普遍存在“吃不饱”现象,一些乡镇污水处理厂日均进水量远低于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成为“无水处理厂”。参检的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认为,主因是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未打通,有的从开建就缺乏合理规划引领、可靠技术支撑和长期运维保障。


  上述问题不少是检查组在事先摸排后,直奔工业企业、河湖岸堤、饮用水源地等问题点位随机抽查而来。为不走过场,此次检查创新颇多。除常规性听取汇报,还分类型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和基层执法人员、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座谈会24场次,并与重点负责人进行个别交谈。检查后,又不打招呼“回头看”,督促各地即行即改,还委托第三方开展全面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检查提前广而告之多种举报方式,已收到群众举报136件次。在常州检查时,有群众现场向检查组举报家门口的污染,并称曾屡次向上反映均无回应。检查组检查时,也遇到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对群众每天都感受到的水环境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文过饰非的情况。“一些制度从制定到落实都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河长制既虚又空的做派亟待纠正。”检查组负责同志说。


  法定职责落实难事有出因


  此次查出的87个具体问题,背后有共性原因。检查组认为,这体现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没有学深悟透,缺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对粗放型发展的路径依赖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理念上的欠缺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总体控源规划的缺失是主要问题之一。依据法律,有关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但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没有依法制定相应规划,有的地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发展规划等衔接不紧密,可行有效的关键措施制定落实不到位,规划应有的引领约束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参加检查的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还表示,一些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滞后于发展需求,有的虽建了,但与地方实际脱节。


  规划不仅有缺位,落实亦有短板。如采取措施使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期达标是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但不少基层政府和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模式关注和应用不够,治污专业化水平不高。有的地方治水不能因地制宜,农村改厕工作不配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照搬城市集中式处理方式。“没有形成符合乡村特点、为农民群众所接受的、既经济节能又可行管用的路径和模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说。


  治水措施难落实,投入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实地检查报告分析认为,一方面,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晰;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资金安排不到位,使用绩效也不明显。同时,有的企业水污染防治积极性不高,投入明显不足,环境成本没有“内部化”。


  随机检查时,检查组还多次遇到河长“查无此人”“不是我的责任”、河长电话是无人值守的固话、公示牌关于河长职责的表述流于宽泛等情况。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治水工作。但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上下一般粗”,不同层级的河长责任没有按要求逐层逐级细化,实际操作层面无法具体落实,河长制徒因此具形式、没有实际效用。一些地方的治水现状还表明,“九龙治水”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某些领域存在监管真空,联动治水整体合力没有真正形成。


  配套法规立法进程需提速


  动了真格的检查,给一些地方震动颇大。记者获悉,不少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已在推进中,有的已初见成效,并转入常态治理。经与各地座谈交流,认真梳理查出问题,检查组也感到,水污染防治相关配套法规立法进程需提速。


  “我省虽然分领域、分流域制定了一些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但省级层面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条例还未出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体系中,排污许可制度与标准、环评、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客观存在水环境监测监管机制不够严密,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规定不够健全,船舶污染防治有关制度和标准不够细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配套法规体系方面的缺位和短板直接影响了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


  “我们将以检查为契机,加快我省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条例的立法步伐。”陈震宁说,将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条例草案,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成熟经验,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的各项规定,促其尽快进入实质性立法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也将结合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系统梳理我省现有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适时修改完善,加快形成完备的、具有江苏特色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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