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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外脑”会诊水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2019/4/10 11:29:20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很多亮点和新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缺乏配套法规政策。”“建议在执法检查时,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和利用的检查,大力促进污水、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今年第一次执法检查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执法检查首次借用了“外脑”,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的一个创新之举。


  执法检查组出发前,检查组成员与业内多位专家作了深入交流,专家们开门见山,从各自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外脑”提供技术支撑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水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这些年层出不穷的水污染问题总是牵动人心。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拿起法律“利剑”,向水污染“宣战”,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实际行动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


  执法检查重在实效,为了让全国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来了“外脑”,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


  中国工程院院长李晓红介绍,今年1月份,中国工程院接到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来函,委托他们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此,评估项目召集了20多位院士以及100多位不同领域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评估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执行情况、饮用水安全保障与地下水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水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监管执行情况等4个方面开展。


  经过研判,评估专家组形成了初步结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总体成效良好,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李晓红说,具体来看,饮用水与地下水保护措施有序推进,有效提升了饮用水的达标率。目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县级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率分别为97.7%和94.7%;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序推进,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基本消除了36个重点城市1009个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为95%;重点流域监管能力和保障机制不断加强,河长制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的联动保护协调机制在有序推进。


  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也不容回避。李晓红指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很多亮点和新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缺乏配套政策法规,导致实施中边界不清、操作性不够强,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比如,法律要求地下水污染源,包括工业聚集区、尾矿库等应当采取防渗措施,以防止地下水污染。但在操作层面却缺少具体的监管章程和技术规范,采取什么样的防渗以及技术要求和监管方法,如何检查及检查要点等都不明确。”


  水标准体系亟待健全


  制定水环境标准是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李晓红表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据具体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中,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自然条件和污染效应区域差异显着,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指标及其限值,可能导致‘过保护’和‘欠保护’问题,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性、流域性、差异性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也谈到了标准问题。“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24个水质目标,但常用的指标却少得多,通常关注的只有COD、总氮等几项。”她表示,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包括很多新兴污染物如药品与个人护理用品、内分泌干扰物等具有较高生物活性和毒性,应受到关注,但目前标准中却没有这些指标。


  她建议,在这次执法检查中应加强对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影响的注意,并通过修改水环境标准、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等各种手段,有效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水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危害。


  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重点关注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问题,“从部分省市区已完成并发布的标准来看,在指标限值设定与水功能区关系、因地制宜性、出水用途等方面考虑尚不全面,存在个别地区标准偏高、一刀切现象”。他还表示,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水产养殖、农药化肥等相关标准或规划与当地土地政策、污水处理标准的互补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需要强化源头减排


  工业生产过程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在我国水污染防治历史上,曾经采用‘关、停、并、转’来减少工业废水排放,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效果有限,更与发展经济和人民生活相矛盾。”钱易认为,推行清洁生产,在污染的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才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正确途径。“我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很多行业和工厂取得了显着效果,但不同行业和不同工厂的成绩却差异很大。而且,清洁生产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必须不断提高、不断推行。”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问题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郝芳华表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章节,增加了多个条款,着力于源头预防。“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应避免照搬城市水污染治理思路,要因地制宜,强化生态治理思路。”她认为,植被缓冲带是国际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最具特色和成效的措施,缓冲带可以截留农业面源污染物中超过50%的氮、65%至95%的磷。“植被缓冲带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连接点,是绿水青山的一部分,需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谋划。”


  郝芳华建议,要加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开展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的规定,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一环,统筹考量,实现有效串联,通过合理布局河湖滨岸带修复、植被缓冲带建设等工程削减面源污染负荷,同时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实现污染控制与水生态修复的协同效益。在国家生态修复重大工程中列入河湖植被缓冲带建设工程,推动重点流域河段示范建设,协调好缓冲带建设与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等已有生态建设工程的关系,根据流域环境特点、植物群落特征和污染物特性,因地制宜地建设植被缓冲带,逐步形成“一河一带”“一湖一带”的生态战略格局。


  信息公开需有细则


  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多个方面对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


  清华大学教授张晓健表示,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是安全的饮用水最基础条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增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作调查评估的要求。“以往的做法,多是在一些地方出现饮用水安全问题后,再对水源作调查与整改。现在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要求主动、提前、全面开展调查评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措施,为解决历史问题、加强防范、实施监管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张晓健提醒,“要注意这里有‘至少’两个字,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格,远不是优秀。”目前,各地城市供水的水质信息公开办法各不相同,在水质的项目、频次和详细程度上有较大差异,一些地方是按最低要求,存在信息模糊、时间滞后等问题。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质信息公开的要求,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要求。


  中国工程院院士曲久辉也在关注饮用水安全,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水污染防治法》只能解决饮用水水源‘守底线’问题,《城市供水条例》(1994)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应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强调饮用水供给的公用事业属性,规范供水市场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供水企业的运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供水安全的执法监督,加强履职问责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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