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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不明显
发布日期:2018/6/27 12:20:40

 

  呼伦湖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大淡水湖,也是我国第五大淡水湖,素有“草原明珠”之称,对维系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丰富动植物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地位。呼伦湖及其周边水系于2002年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其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是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


  2018年6月24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副组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带队对呼伦湖综合治理情况开展了现场督察,从督察情况看,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在推进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工程项目随意调整,治理工作不严不实。


  整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后制定整改方案


  2016年7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家批复后,自治区制定了2016年~2017年实施方案,但进展缓慢,到督察组进驻时,责任分工及项目前期资金尚未落实,进入冬季后无法施工,2016年任务恐很难完成。


  针对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在督察整改方案中明确: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作为主要责任单位,会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的实施;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蓄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为此,自治区政府于2016年5月印发《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方案》,同年7月25日批复《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2016~2017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2016年~2017年重点建设任务包括:草原生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水利工程、环境整治、管护能力等五大类20项工程,规划投资21.08亿元。通过上述治理工程,显着增强呼伦湖水循环能力,减轻湖泊富营养化程度,力争2017年底湖泊水质从劣Ⅴ类提高到Ⅴ类,环湖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湖区周边沙化土地、工矿区、生活区环境得到有效治理,管护能力明显增强。


  问题: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改善,治理工程随意调整变更


  按照《实施方案》,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问题依然突出:


  (一)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改善。监测数据显示,与2015年相比,呼伦湖水质在2016年~2017年虽然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有所下降,但COD、总磷、氟化物指标却不降反升。2015年、2016年、2017年呼伦湖水质COD平均浓度分别为64.6mg/L、70.2mg/L和72.8mg/L,总磷分别为0.112mg/L、


  0.106mg/L和0.127mg/L,氟化物分别为1.65mg/L、1.75mg/L和1.85mg/L,水质仍为劣Ⅴ类。


  根据2015年以来呼伦湖水位、水量、水质以及呼伦贝尔地区气候条件综合分析,总体看,呼伦湖水质与入湖水量密切相关,受制于当地气候条件和流域来水情况,水环境质量“靠天吃饭”的现状尚未改变,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二)治理工程随意调整变更。《实施方案》明确的20个治理工程项目,截至2017年底,两个被调出实施范围;剩下的18个项目,16个实施内容大幅变更;只有两个项目总体按计划执行,工程项目调整变更率达到90%。相应的投资变更也一样令人吃惊: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21.08亿元,实际落实只有13.15亿元,其中,农村安全饮用水项目计划投资1亿元,实际仅投入640万元;涉及旅游景区治理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没有实施,但有关管护能力建设却由规划的1.9亿元,调增到4.02亿元。工程项目实施存在避重就轻、避难就易问题,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三)工程项目管理十分混乱。从督察情况看,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在呼伦湖治理项目实施中,既没有有效的协同推进机制,也没有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工程项目任由呼伦贝尔市实施,擅自调整,任意变更,容易实施的实施,有难度的就调出实施范围;对于环境治理影响较大的项目往往被延期或简化,而涉及保护区管护能力的项目却被显着扩大规模、提高投资。分析还发现,一期工程实际实施的18个项目,总投资13.15亿元,但其中用于管护、执法能力的项目投资4.25亿元,投资占比达32.3%。


  特别是工程项目研究论证不够,在项目调整变更过程中,不按要求组织评估论证,不按程序组织申报审批,有的甚至仅凭某个研究单位的个别专家意见,就彻底变更技术路线,管理混乱,监督松懈。


  分析: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


  督察发现,在呼伦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


  自治区发改委作为整改任务牵头单位,没有履行应承担的职责,自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直至2018年5月“回头看”进驻前夕,才组织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没有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对随意调整、擅自变更问题,或不知情,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也未实施有效的监督考核,仅有的工作调度也流于形式;统筹推进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够,不作为、慢作为明显。


  呼伦贝尔市作为实施责任主体,没有把呼伦湖综合治理放到战略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在推进工作中缺乏“钉钉子精神”,不仅没有一盯到底,甚至敷衍应对,得过且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没有抓住呼伦湖生态环境改善这个核心,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甚至为了当地有关监管单位利益,不惜大幅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尤其是自治区水利厅对自身承担的多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职责、任务一无所知,向督察组提供的汇报材料只有简单的一页纸,而且没有谈到实质性工作,履职尽责没有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翟青明确提出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要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以更高、更严的标准履行整改职责,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扛起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的政治责任,确保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督察组表示,将对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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