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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
发布日期:2017/12/5 12: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该法的施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在环境保护税即将开征之际, 12月1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表决,确定我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统筹考虑了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优惠政策给予减排减负空间和周边省份税额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后,最终确定,我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该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与周边省份税额标准接近,能够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我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的确定,体现了环境保护税促进企业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意图和导向,同时也兼顾了我区企业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要求,为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在我区的顺利开征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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