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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二问水污染治理核心是“提标”怎样考验企业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6/3/16 11:51:04

  国家排放标准提标是政府决策,企业如何响应是社会责任的试金石。正确的响应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必尽义务,坚决执行,当企业无法满足指标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道德批判;第二层次为应尽义务,是对企业道德行为的期望,可自愿执行严于国家的标准;第三层次为愿尽义务,是企业为响应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自愿执行更为绿色、低碳、循环的高要求。在我国企业标准执行国务院指示,刚刚从备案制改为自我声明制的条件下,企业创新技术国家标准化、国际标准化不仅有绿色通道,而且可以通过企标自我声明表现企业自愿执行高排放标准的社会责任。“水污染治理核心是‘提标’”一文所反映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上述要求有差异,值得深思。


  一是该文混淆了提标的目的,影响企业执行标准,体现社会责任必尽义务。提标本应是确保底线,选择最佳实用技术,全国响应。该文却把提标目的引向高限,引向与地方标准和许可证有同样作用的特别排放限值,并把膜技术作为特别排放限值的依托,这样就使对膜技术的争议替代了对提标目的的争议,不利于正确决策中国排放标准提标的立足点。更令人失望的是,该文根据对膜技术支撑的特别排放限值的态度,将业内人士分为两类,“支持者大多为有自主研发膜技术实力的企业”,“反对者则集中于采用传统技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单位”。将企业分成支持膜技术的提标派和使用传统技术的非提标派,这种分类不反映对排放提标的真实认识,是强加于企业的,非常不利于企业实现必尽义务,用所谓技术分歧冲淡了国家标准的严肃性。


  二是该文提出“MBR膜技术创新是补短板的坚实保障”,推出“以碧水源为代表的一批以膜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环保企业”,“成为传统技术的替代者,为环保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提供了技术和经济支撑”,表彰创新技术和企业无可非议,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应尽义务和愿尽义务的方式,自我声明执行更严格的指标,向社会展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贡献,取得社会承认,但是该文没有这样宣传。该文的上述语句实际是借用国家标准提标,试图推行某企业的技术为技术支撑,排挤非膜技术,是企业社会责任寻租行为的一种,表面上看是为了实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中国环境保护做贡献,实际上却有不正当竞争之嫌,这是值得每个决策者注意的行为。


  三是推出“碧水源——环保供给侧升级的中坚力量”,进一步把碧水源技术的作用评价为“实现污水变成新水源的突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战略性技术选择”,如果此项技术真能把全国污水都变成新水源,投资可接受,示范案例可持续,这确实是中国水污染治理的幸事,但仅仅由企业自己来宣告,是否符合可复制、可验证、可持续的评价标准。是想争取社会评价,还是想表明企业力图承担的社会责任?排放标准提标的依托技术需要多方论证,对MBR技术的投资运行成本以及广泛适用性,该文提出“当前MBR工艺的工程直接费用在2000-3000元/吨,基本与传统一级A工艺持平”,“单位水量总能耗仅比传统一级A工艺高出10%左右”,这一结论如何更说服人,可以学习一下郝晓地教授评价MBR工艺的科学数据评价方法,也可以从MBR的示范工程实际运行情况找结论。


  我对MBR工艺的宣传是有疑虑的,我曾多年接触南水北调中线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工程,因为膜技术运行效果不佳,当地政府一直有弃膜考虑,我出于帮助膜工艺有在发展中完善的机会,说服当地政府保留了神定河污水处理厂的膜工艺。一直想通过实践解决该污水处理厂的问题:一是十一五期间我们规划的膜工艺污水厂至今仍未验收;二是因进水含沙量大,致膜堵塞,溢流量大,膜的使用年限和更换成本怎样解决;三是神定河污水处理厂与十堰市其他运营方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相比,仍属费用偏高;四是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保证达IV类水,只能再加人工快渗工程后,2015年考核COD、氨氮两项指标达标。如此等等。我也去滇池现场调查过达一级A标准的膜处理工艺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真实运行费用说法不一,进水COD、总氮浓度均较低,怎么评价膜工艺的优势?建议对这些实例,能有更确切的数据分析,便于业内人士剔除企业利用资本运作贴钱做示范的因素,因为这有利于净化企业社会责任氛围。


  解决这些疑问除了进一步调查评价外,更好的办法是推行建设运营一体化,规定达标标准和运行费用,自带投资上马,负责调试、运行,达标后政府买单,并长期运行下去,确保长期稳定达标。十堰市已经如此做了,张高丽副总理批示全国推行十堰市做法。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领导下,丹江口十三五规划清洁流域治理也将采用达标后付款的模式。


  期待企业能在运行数据上说真话,能真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真是假,企业的技术效益是实是虚。因为无论是污水处理厂建设,无论是排放标准提标,都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期待他们的纳税钱不要被错误决策浪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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