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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绵城市大事记回顾
发布日期:2016/1/18 12:01:01

  2015


  12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把中国农业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提高信贷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农发行各分行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优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


  12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


  12月6日至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部省级规划设计单位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骨干等23人的技术和管理团队赴美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及管理培训”。


  11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召开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座谈会,来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院等12家单位的20余名专家参加了座谈,针对规划设计方法和标准规范、专项规划衔接、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及绩效考核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10月30日,中美第十一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海绵城市组第一次筹备会在北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外国专家局、国际人才交流中心、济南市人民政府、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方专家组组长及主要成员、加方专家组组长及主要成员等单位和代表参加本次会议。会议讨论了将于2016年5月召开的中美第十一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海绵城市组研讨会的筹备方案。


  10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北京召开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为专家们授予聘书。


  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意见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科学编制规划。二是严格实施规划。三是完善标准规范。四是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五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六是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七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八是加大政府投入。九是完善融资支持。十是抓好组织落实。


  10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在武汉市组织召开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部分省住建部门领导及全国16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相关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16个试点城市进展情况汇报,并对工作情况作了点评,部署下一步海绵城市建设。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透露了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另据统计,全国有130多个城市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雨水蓄排顺畅合理利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会议确定,一是海绵城市建设要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更新相结合,加强排水、调蓄等设施建设,努力消除因给排水设施不足而一雨就涝、污水横流的“顽疾”,加快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和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二是从今年起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基础设施规划、施工、竣工等环节都要突出相关要求。增强建筑小区、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带等的雨水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并和地下管廊建设结合起来。三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采取PPP、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多渠道支持海绵城市建设,使雨水变弃为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9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关于成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提出,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专家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成立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


  8月10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18项具体考核指标。


  5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广西南宁举办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培训班。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培训班座谈会并讲话,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水利部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陈政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出5点要求:一是要确立目标。要争取把70%左右的雨水在当地积蓄、渗透,目标一旦确定,就不能动摇。二是要千方百计把雨水留下。要借鉴国内外经验,敢于发明,敢于创造,因地制宜利用好自然恢复、人工工程等办法留住雨水。三是要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雨水的收集、渗透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统筹考虑、系统治理。不仅要划定区域,更要明确区域内的径流控制要求。借鉴国外做法,研究实施雨水排放收费制度,建立责任制。四是要总体规划,分布实施。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设置若干自然的、人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把目标要求工程化、具体化,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五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个城市要切实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工作日程,全面规划、全面建设、全面启动。


  5月10日至16日,2015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启动,主题为“建设海绵城市,促进生态文明”。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转变城市建设理念和发展方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


  4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在湖南省常德市组织召开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启动部署会,列入2015年试点范围的16个城市的代表及其所在省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海绵城市建设专家等近40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16个试点城市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海绵城市试点深化方案和三年实施计划编制情况,有关专家进行了技术指导,各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公布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名单。根据竞争性评审得分,排名在前16位的城市进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名单如下(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列):迁安、白城、镇江、嘉兴、池州、厦门、萍乡、济南、鹤壁、武汉、常德、南宁、重庆、遂宁、贵安新区和西咸新区。


  1月20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明确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2014


  12月31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发布,明确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分档确定。


  12月12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赴南宁联合开展海绵城市调研,了解地方的相关探索及对中央的建议,为尽快拟定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在全国启动试点开展前期研究。


  10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规划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及其构建技术框架,明确了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提供了我国部分实践案例。


  3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关于水安全的重要讲话,提出城市规划和建设要坚决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高楼、轻绿色”的做法,保留和恢复恰当比例的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


  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4年工作要点》发布,督促各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水平,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快研究建设海绵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2013


  12月12日至13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10月2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


  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提出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地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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