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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四川设市城市全面实行阶梯水价
发布日期:2014/8/21 11:27:01

  日前,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意见称,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15年底前,四川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阶梯水量是这样确定的:


  第1级:按覆盖80%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


  第2级:按覆盖95%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


  第3级: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建议值: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


  意见明确,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要严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由各地结合实际,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80%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95%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意见表明,四川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各地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近三年居民家庭用户实际用水量,主动邀请当地消费者协会、相关新闻媒体参与,科学合理确定分级水量。个别地区居民家庭用水量特别多的,可适当突破上述建议值,但幅度不得超过20%。


  意见明确,在各阶梯水价制定上,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阶梯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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