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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考核纳入对官员综合评价
发布日期:2014/8/1 10:23:08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制订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共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由于化学需氧量考核不足以全面反映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办法》根据不同河流、湖库特点,对有关跨省界断面、湖库断面和环湖河流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进行全面评估,用水环境质量变化程度来综合反映重点流域地方政府的治污效果,评估结果更易于被公众理解和认知。


  据介绍,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80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差的,视为未通过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需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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