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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像查醉驾那样查水污染 不信水质不安全
发布日期:2014/5/21 11:05:07

  《法制晚报》记者盘点了自2004年至今的10年中,发生的47起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在这47起事件中,有29起水污染事件是因为化工厂泄漏污染而引起的,占发生污染事件的六成。其中,涉及刑事犯罪及被判刑的有6起,最高刑期为5年。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污染事件的警惕。有关媒体梳理出了“47起水污染仅6起追刑责”的数据,只不过证明了国内环保法律的“疲软”,也再次证明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极低这一事实。为什么关系公众安全的环保事件,尤其是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追责力度却不大、入刑量如此之低呢?最直接的原因是法律本身存在问题。我国环保法律总量并不少,有30多部,而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但总体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规定相对宽松。绝大多数法律法规仅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后果,与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频繁程度明显不匹配。


  此外,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在入刑“标准”上原则性过强。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资源保护法》中有类似规定。追究刑责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何谓重大环境法律事故、何谓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最终“入刑”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手中,地方政府囿于经济利益考虑、以及维护地方形象考虑,污染“入刑”多数变成空话。


  这一不良现状的存在,变相纵容了污染行为,也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程度加深,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足以证明改观不良现状的紧迫性。在笔者看来,需要对环保法律法规“动刀”,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其次,像“醉驾入刑”那样确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入刑标准。众所周知,醉驾入刑的“标准”为“驾驶人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就是一个最简单明了、极易操作的标准。今后惩处环境污染责任人,涉及“入刑”问题时,不妨参考借鉴“醉驾”方式,设立具体的污染入刑的“数字标准”,如污染发生后导致几人以上身体健康受损、排放污水多少吨、污染土壤多少立方米等等必须“入刑”。


  一旦环境污染事故的“入刑”标准具体化、精确化了,对违法排污者将直接形成一种强大的震慑,会大幅度减少一些违法排污者的侥幸心理,也将最大限度预防个别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包庇”行为。纵观“醉驾”入刑后,调查数据显示的酒后驾驶现象的大幅度减少,就看出“污染入刑”的“具体数字标准”尽快制定出台的极度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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