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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理“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发布日期:2014/4/23 11:25:0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2日上午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充分审议,草案的规定越来越精细,确立的制度越来越完善,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


  “不能让企业把钱赚走了,把污染留给土地和天空。”信春鹰委员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比如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谁不会算这个账?现在设计了按日计罚,这是重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认为,环保法要做到“该罚的能罚得到,该管的能管得住,该关的能关得了,该治的能治得好”。


  温孚江、周其凤、赵少华、孙大发等委员建议重典治理“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行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说,草案规定了“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情形,有的是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有的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些行为应该属于犯罪行为,而且是故意犯罪。


  多位委员建议保留环评制度。王毅委员说,目前环评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没有的话问题更大;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穆东升委员建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和开工建设”;车光铁委员建议健全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增加规定:“对需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必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刘振伟委员认为,草案新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但只规定了现场检查权,不能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执法权应包括检查权和处罚权,把处罚权也赋予有检查权的部门会使执法更便捷。


  令狐安委员认为,有一些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需要很多年才能确诊,“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更是对环境污染者的纵容,建议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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